本會針對酒業批發業者擬邀請外籍人士來臺從事教學、演講、示範、研究、指導、餐會等活動,有關申請工作許可以相關疑義,請有關單位惠予釋疑,分述如下:
一、旨揭案由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3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等規範,因涵蓋範圍廣泛,致業者無所適從,爰彙整業者關切問題如下,敬請協助釋疑,俾利業者遵循:
(一) 倘酒業批發業者依雙方買賣契約邀請外籍人士在臺停留30日以下,並從事專門或技術性如教學、演講、示範、研究、指導、餐會等活動,其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是否即可視為工作許可?
(二)承上,若屬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批發業者,其與國外代理商具有書面契約,指派外國人從事旨揭所述活動,得免申請工作許可,試問上開買賣契約所指為何?若以報價單、訂單、電子郵件聯繫等具有買賣關係之交易文件,是否屬事實上之買賣契約?
二、綜上所述,旨揭案由得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可以免簽或觀光簽證入境從事上述活動,若屬之,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之規定是否有扞格之處?敬請協助釋疑,俾便業者有所依循,避免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