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經貿法規
發函日期:
  2017/8/14
發文文號:
  (106)貿琮業字第01151號函
受文單位:
  財政部
   
建議要旨:
 

本會建請財政部建立符合比例原則之企業賦稅機制,避免再加重企業負擔,以健全經營環境,俾利產業永續經營、社會安定發展,意見如下:

一、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與營業自由,若課予人民賦稅,則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然近年政府開徵補充全民健康保險費、逐年調高勞工保險費等措施,致經營成本不斷增加,企業對此深感壓力。

二、以營所稅為例,臺灣現行營所稅為17%,雖與其他亞洲競爭國家如香港(16.5%)、新加坡(17%)等地差異不大,然該等國家,其個人綜所稅及企業營所稅加總最高比率分別為31.5%37%;臺灣單就個人綜所稅最高即課予45%之稅率;加上104年上路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對臺灣企業主重複課稅,其實質應繳稅率逾50%。然而,外資對台投資僅須負擔最高33.6%所得稅{17%+(1-17%)x扣繳20%},更遑論部分外資採用租稅協定有效降低股利所得扣繳稅率,再加上外資股利排除補充全民健康保險費適用,更加重內資與外資之差別待遇。邇來外資與本國企業新投資金額皆未顯著成長,且大部分個人投資多導入至國外基金、股票,而非投資國內在地企業,現行稅制恐為主因之一。

三、我國企業平時已承載許多隱藏性的社會安全成本,如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保年金、全民健保等,配合政府引導社會正義、公平分配,乃企業應負之責任,然政府向企業徵稅及增加稅捐,未以產業發展為考量,提供企業主相對配套措施,已對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造成莫大負擔,並導致企業不易擴大投資規模,提升研發與創新。

四、目前政府刻正研商進行稅改,牽一髮而動全身,爰請通盤檢討我國稅賦機制,營造良好經營環境,健全國家與產業發展。

     

主管單位回覆:

 

財政部回覆略以:

一、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由25%調降為17%,與其他國家稅率相較,低於日本(23.4%)、韓國(22%)、中國大陸(25%)及美國(35%),俾促進整體經濟發展,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

二、另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身心障礙者及中小企業之所得稅負擔,並因應資本市場日趨國際化及維持資本流動中立性,本部刻參考國際趨勢及外界意見,檢討現行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及個人股利所得課稅規定,併同調整相關扣除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結構,就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面向進行評估修正,研提可行方案,衡平薪資所得者與股利所得者稅負,促進內外資股利所得稅負公平,並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及中小型企業租稅負擔,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有利留才攬才、吸引實質投資及協助企業轉型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度,引導資金進入資本市場,創造就業、提振消費及促進經濟發展。

 

附加檔:
  本部去函及該部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