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7/9/25
發文文號:
  (106)貿琮業字第01397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針對食藥署函告自10711日起,輸臺稅則號列0307項下之貝類產品應檢附含有捕撈/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始得受理報驗,相關疑義請有關單位惠予釋疑,分述如下:

一、以美國、加拿大為例,官方證明上無捕撈/養殖地等字義,可否以成長地區或出處代替。

二、法國官方證明僅同意在產地國後加註捕撈地可否符合規定。

三、紐西蘭官方證明無法配合加註捕撈地。

四、針對日本輸出之產品,皆由日方授權各地商工會議所發證,其效力可否等同官方衛生證明。

五、針對在外海捕獲之產品,其捕撈地資訊可否以國際捕撈海域代碼表示。

六、實施日期以出口日或進口日為準。

七、輸入業者有意遵守邊境管理措施,惟為搭配新年貨運船期,對相關文件能否被採認感到著急,加上部分國家尚未同意配合我國規定,建請貴署加強與國外政府溝通,並盡早公布出口國家的發證單位與衛生證明書樣式,俾便業者提前確認作業,降低卡關風險。

     

主管單位回覆:

 

食藥署函覆略以:

 

一、有關捕撈/養殖地資訊之註明,本署並未限制官方證明文件之格式,可由出口國之主管機關既有核發之證明文件上加註捕撈地/養殖地資訊。成長區域或出處倘為產品最終之捕撈/養殖地點者,原則可接受。

二、紐西蘭主管機關(NEW ZEALAND MINISTRY FOR PRIMARY INDUSTRIES)業已提供樣張,尚在進行最終版本之確認。

三、旨揭證明文件須為出口國官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始為可接受之衛生證明,目前並無出口國官方主管機關向本署提出授權由其他單位開立證明情形,如有出口國主管機關向本署提出,本署將審查是否接受。

四、對外海捕獲之產品,如使用國際捕撈海域代碼表示,仍須於食品安全情事發生時,足以追溯該類產品之產地污染源,以避免全區域性管制。

五、本措施施行日期以產品進口日期為準

六、本署已透由我駐外單位轉知各出口國主管機關配合本措施之實施,目前已有出口國主管機關將公布通知該國出口商依本規定辦理;本署俟究成確認後,將儘速公布各國提供之樣張於本署網站,以供業者參考

附加檔:
  本會去函及該部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