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7/9/25
發文文號:
  (106)貿琮業字第01385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
   
建議要旨:
 

本會建請重新評估輸入水解乳蛋白產品因檢出漂白劑殘留(以二氧化硫計)被評不合格之適法性,意見如下:

 

一、關於廠商輸入旨揭產品名稱為HYFOAMA DS,係以水解牛奶蛋白(Hydrolyzed Milk Protein)為基礎之起泡劑,依原廠說明書聲明,該產品無使用漂白劑,二氧化硫殘留量低於535ppm,又依產品規格書所稱,標準使用量為0.30.5%,故最終產品符合國內可食用的規範,另依原廠引述學術論文,以Monier-williams檢驗方法,均無在該產品原始原料中檢出二氧化硫,顯示該物質為蛋白質水解產生胺基酸含硫所致。

二、綜上,因該產品無添加漂白劑之必要,合法使用於最終產品之用量低,二氧化硫不至於超出限量標準,爰建請貴署卓參相關文獻,重新評估相關適法性,俾維持原物料供應穩定。

     

主管單位回覆: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函覆略以

 

一、食品中檢出不得添加之食品添加物時,應釐清該物質之來源並舉證說明,如該物質之來源是天然食材即存在,製造中自然產生,或來自合法添加之原料,且經查證檢出量屬合理之範圍,則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二、依貴會所提供資料,如乳蛋白以氫氧化鈣進行水解處理,因胱胺酸或半胱胺酸於鹼性下反應,產生硫醇(thiol)、亞磺酸(sulfinic acid)或磺酸(sulfonic acid)類化合物,以現行「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檢驗,會有二氧化硫殘留量檢出,其檢出值如屬合理範圍內且提供佐證文獻證明,則尚符合前項說明原則。

附加檔:
  本部去函及該署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