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7/9/28
發文文號:
  (106)貿琮業字第01406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本會建請於「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之適用對象明示排除特殊營養食品,意見如下:

一、 針對旨揭草案第二點之適用對象包括所有包裝食品,因特殊營養食品為專替特殊族群或疾病狀況提供營養支援之食品,該類產品依循之營養素與一般食品每日營養素建議攝取量不同,加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須在醫師、營養師指導下使用等,均不宜比照包裝食品自願於產品正面標示簡要圖型營養資訊,爰建請在該草案適用對象中明示排除特殊營養食品,以免以偏概全誤導消費者。

     

主管單位回覆:

 
附加檔:
  本會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