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建請於「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之適用對象明示排除特殊營養食品,意見如下:
一、 針對旨揭草案第二點之適用對象包括所有包裝食品,因特殊營養食品為專替特殊族群或疾病狀況提供營養支援之食品,該類產品依循之營養素與一般食品每日營養素建議攝取量不同,加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須在醫師、營養師指導下使用等,均不宜比照包裝食品自願於產品正面標示簡要圖型營養資訊,爰建請在該草案適用對象中明示排除特殊營養食品,以免以偏概全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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