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8/1/17
發文文號:
  (107)貿琮業字第00075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針對食藥署公布「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之預告初稿,本會意見如說明

一、食安法對食品業者之定義包羅萬象,涵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具、食品用洗潔劑、食品販售及食品倉儲物流等業者,因各行業別對掌握產品來源相關文件的程度不同,有難以一體適用的困擾,建請於正式草案中加以說明各業別執行辦法,俾便業者遵循。

二、實務上,供應商於出貨時,係在出貨單據上以出貨日期註記,但如屬散櫃或以歐美內陸運輸者,不易判斷其出貨日期;待貨品進到國內時,各買家為內部管理需要,另以到廠日或驗收日作為進貨日期,作法上不盡相同。為免出貨端與收貨端對「進貨日期」不一致,建請針對國內各上下游業者之進貨日期作明確定義。

三、因不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也可在登錄平台查詢,已對食品添加物業者有所要求,建請刪除該業別之保存文件應加註登錄碼,減輕業者經營作業。

     

主管單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