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8/2/14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針對衛福部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一、因「葵花籽及其製品」在國內無致過敏相關科學數據,且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歐盟、美國皆未將其列為過敏原,加上在亞洲地區作為食品原料已有長遠歷史,在國際上導致過敏極為罕見,爰建請刪除該類製品應標示過敏原,或加註「經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葵花籽油(脂)不在此限」。

二、另旨揭草案預定10871日實施,使國內輸入業者未有足夠時間與國外供應商確認原料相關成份,爰建請給予業者足夠緩衝期,於正式公告後2年實施,俾利業者遵循。

     

主管單位回覆:

 
衛福部107年3月2日函覆感謝本會所提建議。衛福部107年5月22日第2次預告本案,採納本會建議,排除葵花籽製品。
附加檔:
  本會建議及衛福部回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