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衛福部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一、因「葵花籽及其製品」在國內無致過敏相關科學數據,且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歐盟、美國皆未將其列為過敏原,加上在亞洲地區作為食品原料已有長遠歷史,在國際上導致過敏極為罕見,爰建請刪除該類製品應標示過敏原,或加註「經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葵花籽油(脂)不在此限」。
二、另旨揭草案預定108年7月1日實施,使國內輸入業者未有足夠時間與國外供應商確認原料相關成份,爰建請給予業者足夠緩衝期,於正式公告後2年實施,俾利業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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