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建材及傢俱
發函日期:
  2009/7/20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建議要旨:
  建請在進口部分矽酸鈣板時,可由進口商提供國內防火時效證明,證明其密度雖是a 型材料,但實際用途卻是c型材料,並且在每片板上標示為c型,即可辦理專案進口,無需照a型材料強制檢驗標準來申報。
     

主管單位回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8年7月29日以經標二字第09800091730號書函回覆略以:標檢局於98年5月21日公告自98年9月1日起依該版次標準執行矽酸鈣板a型檢驗。又查矽酸鈣板a型容積密度為0.6∼1.2(克/立方公分)主要用於室內之耐火隔間與天花板裝修用材料,亦得用於耐火保護用材料。由於CNS13777所規定之a型亦可作為耐火保護用材料,為保護國人生命安全,進口商進口之耐火保護用材料如容積密度符合CNS13777(97年5月7日版)矽酸鈣板a型者,屆時仍請依規定辦理報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