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單位回覆:
關稅總局以98年9月1日台總局緝字第0981018443號函覆略以,請攝影器材(相機、背包)暨相關配件之商標權人依據「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海關提出檢舉或提示申請,以利海關有效查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