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化工
發函日期:
2009/1/22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勞委會
建議要旨:
針對「危害物質標示及通識規則」之勞動檢查事宜,於勞委會1月22日研商會議提出業者參考勞工安全衛生中心專家系統完成之MSDS於勞動檢查時可不受罰、設立單一窗口統籌政府各部會工作、延長混合物實施時間等數點意見。
主管單位回覆:
獲勞委會原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