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局以能技字第09800173150號函覆略以:(1)能源局「節能標章」證書係廠商自願性符合能源局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證明標章,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證明書屬強制性質不儘相同,故另以合約規範節能標章使用之相關權利義務。(2)近年為配合廠商需求,避免影響新產品上市時間,能源局已積極增加審議委員會召開之次數,97年度共計召開8場次,98年上半年度累計已召開4場次,平均1.5個月召開1次,增加審議委員會召開次數為原要點規定之2倍。(3)為縮短「節能標章使用合約書」製作與用印所耗費之時間,能源局現已著手修訂作業要點,將以「節能標章使用承諾書」取代「節能標章使用合約書」,將可大幅簡化與縮短發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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