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98年10月23日以交航字第0980054628號函覆略以:1.依商港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商港建設及發展,商港服務費需全數用於商港建設。查商港服務費91-97年平均每年收入約45.45億元,實已全數用於商港建設及發展之補助支出。2.航港建設基金每年之預、決算資料係經立法院與審計部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在案,欲瞭解商港服務費實際收支運用狀況,建議參考交通部會計處網頁所公布之航港建設基金歷年預、決算資訊;倘需進一步提供更詳細資料,請依「交通部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要點」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