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
發函日期:
  2009/9/30
發文文號:
  (98)貿昭業字第01280號
受文單位:
  交通部
   
建議要旨:
  與台灣省、高雄市、台北縣進出口公會聯銜建請修正「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條文為「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航港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並邀請台北市、台灣省、高雄市與台北縣進出口公會各一人代表貿易廠商擔任委員,以瞭解商港服務費實際收支運用狀況。
     

主管單位回覆:

 

交通部98年10月23日以交航字第0980054628號函覆略以:1.依商港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商港建設及發展,商港服務費需全數用於商港建設。查商港服務費91-97年平均每年收入約45.45億元,實已全數用於商港建設及發展之補助支出。2.航港建設基金每年之預、決算資料係經立法院與審計部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在案,欲瞭解商港服務費實際收支運用狀況,建議參考交通部會計處網頁所公布之航港建設基金歷年預、決算資訊;倘需進一步提供更詳細資料,請依「交通部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要點」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