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
發函日期:
  2009/3/12
發文文號:
  (98)貿勝訊字第00324號
受文單位:
  經濟部
   
建議要旨:
  與台灣省、高雄市、台北縣進出口公會聯銜建請暫停徵收或調降「推廣貿易服務費」徵收費率,以減輕出進口廠商成本負擔,協助企業安渡全球金融風暴,提升對外貿易競爭力。
     

主管單位回覆:

 
經濟部98年4月2日以經授貿字第09820025370號函覆略以,1.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等具有「境內關外性質」,其貨品之進出口均未實際通關至課稅區,故比照關稅法及營業稅法等規定,無須課徵關稅及相關規費(包括免收推貿費),惟經核准內銷者,視同進口,應繳交關稅及推貿費。另經濟部辦理拓展貿易活動時,參加廠商如為未繳交推貿費之科學園區等廠商,亦針對該等廠商酌予收費。2.推貿基金補助各公協會之出口拓銷經費逐年調高,查去(97)年推貿費實際收取47.46億元,實際支出42.57億元,約只剩餘4.89億元。為因應經濟不景氣,政府推出各項振興經濟方案,因此推貿基金不但短絀且已動用到歷年來之結餘。3.推廣貿易活動受惠者多為中小型傳統產業,如將推貿費費率自目前萬分之4,調降至萬分之3.85,廠商平均每年僅少繳700餘元,推貿費則減收1.7億元,對減輕業者成本助益有限,但已影響整體推貿計畫之運作。4.鑑於政府財務狀況甚難編列公務預算或尋求其他財源挹注各項貿易推廣活動,為振興經濟,目前實不宜停收或再調降推貿費收取比率,未來將視整體經貿情勢,適時調整對各公協會之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