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
發函日期:
  2009/3/12
發文文號:
  (98)貿勝訊字第00323號
受文單位:
  交通部
   
建議要旨:
  與台灣省、高雄市、台北縣進出口公會聯銜建請暫停徵收或調降「貨物商港服務費」徵收費率,以減輕出進口廠商成本負擔,協助企業安渡全球金融風暴,提升對外貿易競爭力。
     

主管單位回覆:

 
交通部98年4月3日以交航字第0980025891號函覆略以,1.我國於民國91年加入WTO後,原「從價徵收」之「商港建設費」改制為「從量徵收」之「商港服務費」,且規定專款專用於商港建設及發展。2.查改制後商港服務費之平均年收入約44億元,僅為改制前之23.91%,惟每年補助港埠建設經費約需45.5億元,另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各港96-100年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需由航港建設基金補助之港埠建設經費高達360億元,財務狀況日趨緊縮。次查商港服務費約僅佔貨物價值之0.04%至0.37%,所佔貨物成本比例甚低,實無法暫停徵收或調降貨物商港服務費,尚請諒察。3.為因應競爭及鞏固亞太樞紐港地位,交通部各港務局正積極辦理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工程計畫、建設台北港、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新建工程計畫、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計畫、花蓮港北濱地區外環道路工程、台中港物流及工業專業區公共設施新建工程等商港基礎公共建設,以持續提升港埠服務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