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交通器材(含整車)
發函日期:
  2009/9/23
發文文號:
  (98)貿昭訊字第01254號
受文單位:
  交通部路政司
   
建議要旨:
  建請同意由貿易商代為進口之美規車輛,凡屬機關、團體、學校使用者,其「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項目檢測內容,可比照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進口自行使用的車輛方式辦理。
     

主管單位回覆:

 
獲該部98年10月14日以交路字第0980052739號函覆略以:考量進口商參與國內公務機關或學校依其需求辦理採購得標進口之車輛,實際確屬公務機關或學校自行使用,爰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5條第7款規定意旨,於進口商檢附其係進口公務機關或學校採購車輛之相關契約證明文件,得適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5條第7款規定申請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