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9年1月12日以貿服字第09800169240號函,請駐韓國、香港、新加坡、日本、越南、泰國、美國及德國等8國外館蒐集駐地國之(一)進口外貨後再復運出口時核發之產證名稱、格式及核發條件。(二)貨品由第3國直接出口至進口國、 駐地國是否同意核發產證?若同意核發,其產證名稱、格式及核發條件。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99年5月4日召開「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會議,邀請本會等公協會參加,以研商新增「加工證明書」及本會建議之三角貿易下以第3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方式。本會續在會中說明三角貿易乃現今國際貿易之常態,業者在台接單、國外出口案例屢見不鮮,實務上常需檢附該類產證作為出口文件及銀行押匯之用,會中獲貿易局採納本會建議。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6月14日以經授貿字第09940011220號公告「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草案中已增納本會建議之以第3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