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98年12月28日衛署藥字第0980038753號函覆略以:一、按藥品、醫療器材、化�菻~及食品等產品,其主管單位為衛生機關,國內廠商如為輸出地需求,得向本署申請核發。二、至於動物用醫療器材等產品,建請逕向農業主管機關洽詢辦理。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9年1月8日貿服字第09800178200號函發我駐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越南等地駐外館,請協助查證各該國相關規定略以:一、查證對進口特定貨品,是否要求檢具「自由銷售證明」始准進口?其立法理由?及是否一體適用所有出口國家?二、請填列採行該措施之實施日期、貨品項目、法令依據...等事項。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9年8月19日貿服字第09901519980號函發行政院衛生署、農委會、環保署及經濟部標檢局,請該等單位重新檢視業管部份,是否均已訂定核發自由銷售證明之相關管理法令?如尚未訂定,則請研議訂定或授權各公協會核發自由銷售證明(含國產品及進口品)法令依據之可行性。
另檢附我駐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印尼、越南、韓國、日本及歐盟等駐外單位協查駐地國對進口貨品要求自由銷售證明及其國內核發概況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