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
發函日期:
2009/2/19
發文文號:
(98)貿勝行字第00222號
受文單位:
內政部
建議要旨:
本會依相關業務執行與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建議修正「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草案」第14、15、33及34條條文。建議修正內容為(1)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取代該草案第14、15條條文規定之保證人制度,確保工商團體之權益;(2)第33、34條條文規定之會務工作人員因公死亡撫卹辦法,應比照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相關條例辦理。
主管單位回覆:
內政部採納本會之建議,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替代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及財務人員必須於到職前覓妥保證人及填具保證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