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經貿法規
發函日期:
2009/2/26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經濟部商業司
建議要旨:
針對進口商品標示表達只有時效性及安全性者,應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有效日期及有效期間,及進口商廢除登載製造商資訊之立場。
主管單位回覆:
於2月26日「研商進口商品標示有關問題會議」率業者表達意見,商業司將納入今年商品標示法研修參考,尤其是後者。若修法前廠商有個案問題,可提出疑義,商業司將以解釋函或行政指導方式協助廠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