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紡織品
發函日期:
  2010/1/7
發文文號:
  (99)貿昭業字第00024號
受文單位:
  經濟部
   
建議要旨:
 

有關市售非屬用過即丟之口罩商品是否符合但書條件為「尺寸過小的物件」,得以「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乙案,本會表示贊同。

 

     

主管單位回覆:

 

經濟部於99年1月28日以經商字第09902401890號開會通知單,召開「市售非屬用過即丟之口罩商品標示問題」研商會議。

會議決議:商業司出具解釋函給地方稽核單位,口罩得以依織品標示基準第6點第2款之但書條件「尺寸過小的物件」,以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之,而非附縫標籤於本體上。但會修訂織品標示基準,將口罩列入其範圍,並將其列為排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