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通關(含運輸倉儲、簽證通關及公證檢驗)
發函日期:
  2010/3/25
發文文號:
  (99)貿昭業字第00358號
受文單位:
  交通部、財政部
   
建議要旨:
  為提高業者進駐字由貿易港區之意願,活絡港口、機場之營運效益,推動台灣為全球運籌中心,建請調降營所稅稅率至15%,並增訂「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之1。
     

主管單位回覆:

 

財政部9942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132540號函覆略以,(一)該部為全力支持自貿港區發展,已提供土地優惠承租價格及融資優惠利率及融資保險。(二)我國因提供多項優惠租稅獎勵,實質營所稅率低於15%,98年整體租稅負擔僅為12%,與鄰近國家相較已屬偏低。(三)查現行已在運作及規劃中之其他特區,均未採行3年免徵營所稅或較低營所稅稅率優惠,如僅讓自貿港區業者享有優惠,將造成差別稅率及不公平的爭議,也導致區外產業空洞化,財政赤字擴大。(四)為提昇我國在全球供應鏈加值中心及全球運籌中心之地位,行政院所提之產業創新條例草案提供4項功能別獎勵,旨在全體企業適用20%營所稅稅率之下,提供適切之租稅誘因鼓勵所有企業往高附加價值之營運活動發展,針對我國營運活動之範圍由單純製造逐漸變為設計、品牌、行銷及服務等核心價值,現階段應著重制度之完善而非提供產業別或地區別之租稅優惠。

 

交通部9948日以交航字第0990027374號函覆略以,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於9878日修正公布,該條例第29條子法「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亦於99325日發佈施行,透過本項租稅優惠措施之強化,自貿港區事業將因租稅國際競爭力之提升,更能吸引外貨貨主透過我國自貿港區加值運轉,進而吸引廠商加入自由港區事業,並以物流帶動製造之機制,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本議題宜由主管機關財政部衡量整體租稅效果,通盤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