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通關(含運輸倉儲、簽證通關及公證檢驗)
發函日期:
  2010/3/3
發文文號:
  (99)貿昭業字第00237號
受文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建議要旨:
 

針對「驗證登錄商品邊境查核作業(草案)」建請(一)高風險抽批查核對象包含「經單證比對進口日期不符之商品」,關於進口日期,以「報關日」而非「到港日」為準;(二)查核項目建請刪除「中文標示」。

     

主管單位回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9年4月12日以經標五字第09900026740號函覆略以:有關進口商品難以於通關前完成加貼中文標示,建議不在邊境查核作業中查核中文標示一節:(一)按商品檢驗法第6條規定意旨係確保商品品質及安全,並應於進口前完成檢驗程序與商品標示,其檢驗方式不論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均應於進口前完成中文標示,始符合檢驗規定,惟業者無法於進口前完成中文標示者,仍可依商品先行放行辦法規定申請先行放行,憑以通關進口。(二)為落實源頭管理與符合法律規定,中文標示仍應於進口前標示完整,故仍應於邊境查核作業中查核中文標示,惟為降低業者通關衝擊,針對邊境查核標示不符之者,已參考業者意見酌作修正,由逐批查核改列為加強抽批查核(3%-5%比例)對象。另加強抽批查核對象包含「 經單證比對進口日期不符之商品」,故建議進口日期以「報關日」而非「到港日」為準一節: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規定:「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復鑒於單證比對進口日期不符之商品,具有通關商品與送鑑商品不符之高風險性,故列入該局加強抽批之對象,為達依法行政及確認輸入之商品與其驗證登錄範圍相一致之目的,進口日期應依商品檢驗法規定,維持以進口日(即到港日)為查核時機啟動之基準日,並請業者於進口前應完成相關檢驗程序,而非於進口後完成檢驗程序。

本會於5月3日赴標檢局召開研商會議,說明廠商實際作業,該局6月18日公告之辦法,已採納本會建議,第九條規定,進口業者無法在國外生產線完成中文標示者,得檢附中文標示樣本(張)及切結書供本局執行查核;並於放行後十日內完成中文標示貼附,並檢附照片證明向原查核檢驗機關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