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
發函日期:
  2010/3/8
發文文號:
  (99)貿昭業字第00240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交通部
   
建議要旨:
  再次建請修正「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條文-設置「航港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並請四公會共推一名代表擔任委員。
     

主管單位回覆:

 

一、行政院99年3月24日院臺交移字第09990016384號移文單,請交通部卓處逕復。

二、交通部99年4月7日交航字第0990026865號函覆略以,有關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之編列與支用,交通部均係依現行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已建立完整之審議及執行機制,該基金尚無設置管理委員會及由公會推派代表之需要,交通部未來仍將持續督導各港務局落實執行,以發揮該基金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