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
一、 輸入「醫用口罩」需由取得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610。
若無法確認是否為一般口罩或醫用口罩,請向食藥署申請屬性管理查詢: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216,一般口罩不得宣稱療效。
二、 個人以快遞(DHL, FedEX,UPS…等快遞業者)、國際郵包(EMS國際快捷)方式輸入超過250片醫用口罩者,除申辦貿易局輸入許可並於後續登錄流向外,另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及專案進口醫療器材供自用之切結書等資料,申辦方式及表單請參閱食藥署網站: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2230&id=25409。
若對於輸入醫用口罩程序有疑問,請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諮詢專線02-23977385
衛福部食藥署醫療器材諮詢專線02-81706008
Ans:
一、 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需由取得藥品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180天),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e-sub.fda.gov.tw/dohclient/Login.aspx?ReturnUrl=%2fdohclient%2fManager%2fLogin.aspx。
二、 食藥署於2020年2月19日發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供防疫自用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輸入申請程序:
(一) 鑒於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疫情,符合緊急公共衛生規範,國人得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以供個人防疫需求使用。
(二) 適用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三) 檢附資料說明如下:
1.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1) 一般民眾:國民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2)藥商:藥商執照影本。
(3)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檢附產品外盒及說明書影本。
3.填具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一式三聯)。
4.填具切結書(包含使用對象、產品名稱及數量)。
(四)屆時核准後得依食藥署核發之貨品進口同意書第二聯:申請人報關用聯逕向海關申報通關提領。
(五)公告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924
三、 若不確定欲進口之相關產品屬性,可檢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產品外盒、標籤、說明書等,正式函文至食藥署申請產品屬性判定,確認是否為藥品。若為一般商品,不得宣稱療效,屬性判定QA參考食藥署2010年11月30日常見問答網址:https://www.fda.gov.tw/TC/faqContent.aspx?pn=2&id=967
Ans:
業者可以參考「貿易業海關原產地認定作業標準說明與實作」,歡迎下載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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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Ans: 在正常報關/通關/放行提領時,建議廠商在提領倉庫關口,同時委請保全公司、公證公司現場勘驗品項、數量、拍照紀錄後,由保全公司裝入其保全安全箱加拴繫封條,依據廠商需求,短途以保全車押運至廠商處所後,再次會同廠商、公證公司、保全公司三方查核封箱後之外箱外表結構、封條,確認無異常後,即開箱查核裝箱當時之品項、數量,再次確認無異常無疑義,本案始至此結束。若屬長途運送,建議應由二名保全人員押運,廠商、公證公司亦可陪同;至目的地時,保全公司應再派遣保全車輛運送至廠商處所;會點過程,承前所述。
2023.2.17
Ans:
此部分應屬商業行為,建議雙方應在議定商品規格尺寸、數量、質量、品質、檢驗方式;若發生品質問題時,應先提列商品品質檢驗報告與協商,若然產生意見分歧,可將商品委請第三方檢驗(例如:SGS檢驗公司、其他檢驗公司),同時委請公證公司評鑑。再依據第三方檢驗報告、與公證公司評鑑報告…等,雙方再商議商品品質後續處置。
(資料來源:正亞公證有限公司張俊雄顧問)
2019.11.14
Ans:
1.一般通常係以岸槽公證為準確;船上公證極易因船舶搖晃,產生量測(丈量)誤差。
2.通常係以到港卸入岸槽量測(丈量)準確,再依海運提單數量提領;除非無岸槽,又是混裝(多人貨物混艙),則以船上量測(丈量)後,依據海運提單數量分配提領;相同貨物時,若有一家以上多領,則需協商如何交易或交換/交還。
建議:
(1)上述事務,最好委請公證公司勘驗,依公證公司出具公證報告為依歸。
(2)若有保險,可在保單(要保書)內容簽立短損、汙染、其他事故...等賠償條款(此部分,應與承保單位洽議)。
(3)若有保險之公證事務,可先與承保單位(保險公司)洽定公證公司、或亦可自行委請公證公司。
(資料來源:正亞公證有限公司張俊雄顧問)
2019.11.14
Ans:
一般進口貨物發生「錯運、文件瑕疵錯報(多報/少報)、貨物數量短缺/溢裝、規格尺寸不符、品質瑕疵…等」;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進口貨物如上述事因情狀,欲退換、或欲向關務署各地海關(基隆關、台北關、台中關、高雄關…)申辦修改進口報單、補稅/退稅…等相關事務,須在貨物放行後30日內完成以下相關事項:
1.請報關行、或承攬運送人(通常係指Forwarder或貨代)代理協助填寫「進口貨物賠償、調換或短裝補運進口免稅申請書」。
2.原始申報資料:海/空運提單(B/L、AWB)、商業發票(Invoice)、裝箱單(Packinglist)、進口報單(ImportDeclaration)。
3.欲修改(正確)資料:商業發票(Invoice)、裝箱單(Packinglist)。
4.補充資料:訂單(PurchaseOrder)、其他證明資料(依案情類別蒐集)。
5.公證勘驗取得公證報告。
(資料來源:正亞公證有限公司張俊雄顧問)
2019.9.2
Ans:
1.首視貿易運輸條件(FOB、C&F、CIF、其他)。
2.一般貨物材積,皆是由出口商(貨主)逕自丈量、或委請公證公司丈量後,再提報運送人(Forwarder或貨代、船公司);公證費當屬委託人(出口商/供應商/代理商/貨主)支付。除非事先與買方、運送人(Forwarder或貨代、船公司)議定,則依議定行使。
3.發現材積有很大的差異時,首先確認及釐清:
(1).何單位發現?
(2).貨物在何處?
(3).發現貨物材積差異單位之訴求?
4.找國外公證,此意說明貨物在外國地區,賣方(出口商/供應商/代理商/貨主)、買方(進口商/代理商(行)/收貨人)、運送人(Forwarder或貨代、船公司)…等商議後,則依議定由委託人支付公證費。
除非三方(賣方、買方、運送人)皆各自委請公證公司進行丈量作業,此項作業,建議最好由三方公證公司同時進行丈量作業,以免日後疑義與爭端,公證費當屬三方各自委託人支付;除非議定由何單位統一支付。何單位質疑貨物材積,通常係由質疑單位提出證明,理應由質疑單位委請公證公司進行丈量作業,並由質疑單位支付公證費。除非商議由XXX單位支付公證費。
註:一般海運貨物出口,通常都是透過攬貨公司(Forwarder或貨代)、船公司。
攬貨公司(Forwarder或貨代)屬無船運送人、船公司則屬有船運送人;船務代理公司屬當地碼頭代理行(人),不盡然屬有船運送人。
散貨(CFS)出口貨物,一般都是以併櫃(LCL)方式裝運,通常都是透過攬貨公司(Forwarder或貨代)辦理;大型貨物散貨(例如:大型機具、大型纜線(繩)、粗重箱體貨物、其他…等),無法以一般或特殊貨櫃方式裝運,則以散裝貨船(簡稱雜貨船)裝運。整櫃(FCL/FCL)貨物,通常都是透過攬貨公(Forwarder或貨代)、船公司辦理。
(資料來源:正亞公證有限公司張俊雄顧問)
2019.7.4
Ans:
1.貨品延誤(船公司未依航程)造成客戶不提貨;此部分應視買賣雙方(出口商/供應商/代理商/貨主、進口商/代理商/收貨人)訂立契約內容,並依據契約內容約定規範行使;若發生貨物延誤抵達、未達目的地、貨損、或其他事故...等,買賣雙方首要協商、或依契約定規範行使。
2.在海運航程行使前,託運人(出口商/供應商/代理商/貨主)與運送人(Forwarder或貨代、船公司)雙方是否簽署運送契約或其他明訂書面證明?
(1)若有簽署運送契約或其他明訂書面證明,即依明訂約定議事貨物延誤、貨損、或其他事故...等賠償事宜。
(2)若無明訂時,出口商/供應商/代理商/貨主、或進口商/代理商/收貨人應依據貨運當時提報貨物價值、或商業發票(Invoice)價值提列實際貨損,若貨物價值應時地物變,則需提出時地物變價值依據證明(此部分較不易)。
3.發生貨物延誤抵達、未達目的地、貨損、或其他事故…等,建議處置:
(1)應先向運送人(Forwarder或貨代、船公司)提出了解延誤抵達、未達目的地、貨損、或其他事故…等【事因】,例:船舶無動力、船舶受損無法行駛、觸礁、碰撞(損)、沉沒、海盜挾持、其他…等。
(2)運送人(Forwarder或貨代、船公司)是否有書面或電子郵件(E-mail)通知;若無上述資料,應即時要求運送人(Forwarder或貨代、船公司)給予正式書面或電子郵件(E-mail)通知,以保權益與日後索賠求償依據。
(3)若已取得運送人(Forwarder或貨代、船公司)是否有書面或電子郵件(E-mail)通知;運送人(Forwarder或貨代、船公司)是否說明(包括書函)對於延誤抵達、未達目的地、貨損、或其他事故…等貨物如何處理(包括賠償)。
(4)當知悉貨物未依航程抵達目的地,運送人(Forwarder或貨代、船公司)有無書面或電子郵件(E-mail)通知時,貨物所有權人皆應以正式書面提訴索賠;並保留所有與運送人(Forwarder或貨代、船公司)往來書信,以保權益與日後索賠求償依據。
(5)若需與進行貨損索賠,建議熟悉商事法(保險法、海商法)律師事務所辦理。
(資料來源:正亞公證有限公司張俊雄顧問)
2019.7.4
Ans:
1.首先拍照記錄。
2.保留貨櫃與櫃內貨物現狀現況;需防範(或避免)貨損擴大,以免曾事端爭議。
3.先口頭(或Mail)/後書函(Noticeofloss)通知承攬運送人(Forwarder/Carrier/船公司或貨代)勘驗公證(日期/時間)。
4.有保險,了解保險承保條件、範圍;通知保險公司或保經代貨損狀況,要求委請公證公司勘驗。無保險;詢求業界(保險公司、報關行、攬貨公司(Forwarder)或貨代、保經代、其他)誠信務實公信公證公司。
5.ISOTank櫃內物料,需先做適當適宜防範(或避免)貨損擴大、孳生蟲菌(蟻蟲)、病變、其他變化...等,或需單一隔離儲存(或存置)。
6.洽詢公證公司就案件現狀/現況因應處置與建議。
7.議定公證事宜與公證費。
(資料來源:正亞公證有限公司張俊雄顧問)
2019.7.4
Ans:
一、產品包裝凹損、破損等狀況產生可能原因:
1.原始出口商包裝後儲存、搬運(裝/卸)、運輸受損。
2.物流公司、貨運公司搬運(裝/卸)、運輸受損。
3.出口進海/空倉儲暫存期間外力、搬運(裝/卸)。
4.散貨出口在海/空倉儲海運併櫃裝櫃/空運打盤裝載之搬運(裝/卸)、人為疏失。散貨進口在海/空倉儲海運併櫃拆櫃卸載/空運拆盤卸載之搬運(裝/卸)、人為疏失。
5.CY整櫃貨出口:原始出口商、物流公司、貨運公司...裝櫃不良/作業疏失。
CY整櫃貨進口:
(1)CY整櫃貨拆櫃卸載CFS散貨提領前之搬運(裝/卸)、人為疏失。
(2)進口商或委外拆櫃卸載之搬運(裝/卸)、人為疏失。
(3)原始出口商堆載後貨物移動/位移、堆載/堆疊。(4)其他因素。
6.產品包材瑕疵。
二、建議出場、出口、運輸(送)、移交、儲存、海/空運載裝/卸載、提領、接收、進倉儲存等過程皆需拍照、紀錄、回報、接收方確認、結案。
(資料來源:正亞公證有限公司張俊雄顧問)
20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