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全體會員會址:台北市104松江路350號
速別最速件傳真:(02)2542-3704
日期2020/12/24 承辦人:亞洲業務組潘柏均
發文字號(109)貿進亞字第01943號電話:(02)2581-3521分機:512
活動名稱【國際展覽】有關國際展覽得使用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請查照
活動內容

一、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16條第6項第1款規定,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者,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覽識別體系標誌,並檢附證明相片辦理核銷。

二、經濟部已設計我國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並於美國、日本、菲律賓、印度、新加坡及歐盟註冊取得商標權,廠商參加上述國家及歐盟境內舉辦之國際展覽,除可使用現行標誌外,亦可選擇使用新款標誌;惟參加美國境內舉辦之國際展覽,不論使用現行標誌或新款標誌,均須在商標旁註記Ⓡ(如附件圖示),以確保商標權益。至尚未完成商標註冊之國家,為避免發生商標侵權風險,請廠商暫勿使用新款標誌。

三、如欲索取新款標誌圖檔,廠商請洽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承辦人:許俊智先生,電話:02-2567-3360、分機552,電郵:espo552@ieatpe.org.tw)。

附加檔1.國際貿易局公函
附加檔2.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
附加檔3.現行-展覽識別體系標誌

理   事   長      黃        振       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