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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 本會全體會員 | 會址:台北市104松江路350號 |
速別 | 最速件 | 傳真:(02)2542-3704 |
日期 | 2020/12/24 | 承辦人:亞洲業務組潘柏均 |
發文字號 | (109)貿進亞字第01943號 | 電話:(02)2581-3521分機:512 |
活動名稱 | 【國際展覽】有關國際展覽得使用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請查照 | |
活動內容 | 一、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16條第6項第1款規定,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者,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覽識別體系標誌,並檢附證明相片辦理核銷。 二、經濟部已設計我國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並於美國、日本、菲律賓、印度、新加坡及歐盟註冊取得商標權,廠商參加上述國家及歐盟境內舉辦之國際展覽,除可使用現行標誌外,亦可選擇使用新款標誌;惟參加美國境內舉辦之國際展覽,不論使用現行標誌或新款標誌,均須在商標旁註記Ⓡ(如附件圖示),以確保商標權益。至尚未完成商標註冊之國家,為避免發生商標侵權風險,請廠商暫勿使用新款標誌。 三、如欲索取新款標誌圖檔,廠商請洽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承辦人:許俊智先生,電話:02-2567-3360、分機552,電郵:espo552@ieatpe.org.tw)。 | |
附加檔1. | 國際貿易局公函 | |
附加檔2. | 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 | |
附加檔3. | 現行-展覽識別體系標誌 | |
理 事 長 黃 振 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