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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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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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0/31  承辦人:亞洲業務組  蔡孟修
發文字號
 (108)聯進字第L0034號  

活動名稱

 CCC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等8項貨品出口至歐盟,應檢附我國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
活動內容

一、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30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4款辦理。

二、貿易局公告11月11日起,CCC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等8項貨品出口至歐盟,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

三、旨揭函文如附檔。

指導單位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附加檔1.
貿易局公告
附加檔2.
臺灣產製申報切結書
附加檔3.
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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