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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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全體會員 | 會址:台北市104松江路350號 |
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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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速件 | 傳真:(02)2542-3704 |
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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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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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6 | 承辦人:亞洲業務組 姜貝瑾 |
發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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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聯進字第L0012號 | |
主旨 |
貿易局公告自即日起CCC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等8項貨品,除自歐盟及英國進口後復運出口至歐盟及英國且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外,出口至歐盟及英國,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請查照。 |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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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0年3月10日貿服字第1100150514A號函辦理。 二、自即日起,CCC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等8項貨品,除自歐盟及英國進口後復運出口至歐盟及英國且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外,出口至歐盟及英國,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 三、來函及公告請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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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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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瑀 | |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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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977414 | |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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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970522 | |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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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y@trade.gov.tw | |
附加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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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及公告 | |
會 長 黃 振 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