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8/19  承辦人:亞洲業務組  姜貝瑾
發文字號
 (110)聯進字第L0035號  

主旨

 經濟部函告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七點之一、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貿經字第11004604561號函辦理。

二、旨揭來文及經濟部令請詳如附件。

 

 

承辦人
 曾先生
電話
 02-23977330
傳真
 02-23970522
電子信箱
mhtseng@trade.gov.tw
附加檔1.
來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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