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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2/10  承辦人:大陸業務組  江孟儒
發文字號
 (101)聯昭字第L0003 號  
正本
 本會全體會員 
副本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主旨

 檢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1年核銷注意事項及公協會101年下半年設置「國家形象館(區)」、「聯合攤位展示」及「主題館」補助計畫案應注意改善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1年2月3日貿展字第10102501050號函辦理。 二、該局已修正101度核銷應行注意事項,檢送101年度「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之補助項目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乙份如附。 三、該局100年底已完成101年度上半年補助公協會設置「國家形象館(區)」、「聯合攤位展示」及「主題館」補助計畫核定事宜,鑒於本次申請案有過度集中於中國大陸之情形,為利政府資源有效利用,爰請嗣後申請時,應審慎衡酌提出赴中國大陸參展設置「國家形象館(區)」、「聯合攤位展示」及「主題館」之申請。

承辦人
 江孟儒
電話
 (02)2581-3521#406
傳真
 (02)2542-3704
電子信箱
mengju@ieatpe.org.tw
附加檔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函
附加檔2.
101度補助項目及核銷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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