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
 本會全體會員 會址:台北市104松江路350號
速別
 普通件 傳真:(02)2523-8782
日期
 2022/1/20  承辦人:亞洲業務組  詹智媛
發文字號
 (111)聯漳亞字第L0003號  

主旨

 國貿局自本(111)年1月15日起實施「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其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1月17日貿服字第1110150206B函號辦理。

二、來函及相關資料請詳如附件。

 

 

 

 

承辦人
 曾先生
電話
 02-2397-7330
傳真
 02-2397-0522
電子信箱
mhtseng@trade.gov.tw
附加檔1.
來函
附加檔2.
公告
附加檔3.
證明書格式

會   長      黃        教       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