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期 •2006年10月1日出刊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發行
國際貿易是高風險交易,從付款方式的選用、匯率的波動、貨款催收的執行,甚或貿易糾紛或詐騙,這些風險因素都嚴峻的考驗著從事國際貿易的業者,並可能使其產生致命的損失,因此,對國際貿易潛在風險的評估、管理及規避,都是貿易業者必須正視的問題。 |
撰文/
陳賢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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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可能產生的風險潛藏於國際貿易流程的每一階段,從買賣契約的訂定、貨物的交運、貨款的支付、糾紛的產生及解決、索賠的執行、第三者的過失、不可抗力因素等;而可能產生的風險有貨物運送的風險、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貨物品質、數量不符的風險、市場價格變動的風險、匯兌風險、國家風險或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人禍)等產生的危險或損失。 基本上,貿易業者在交易過程中,從事前徵信、契約訂定、貨款支付方式選擇、貨物交運程序、貨款支付、糾紛解決等,皆應審慎為之,以期將風險及損失發生的機率降至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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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商違約的風險:出口貨物的品質、規格或數量與買賣契約不符;遲延交貨、未按期交貨甚或 不出貨;在信用狀交易時,偽造單據押匯等。 (二)進口商違約的風險:應收帳款無法如期收回或無法收回;在信用狀交易時,以單據之瑕疵要求折 價或無理之拒付;在託收交易時,進口商拒絕贖單;或進口商惡性倒閉。 而進口商在規避交易風險的作法上則包括: (一)無論進(出)口商皆應對交易對手做好徵信調查工作,以確實了解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履約能 力及其誠信,以確保己身權益。 (二)依據貨物性質,建立裝船前或卸貨後的檢驗制度,以確保所收貨物的品質及數量符合契約規定。 (三)規定精確的裝運時間表,並訂定遲延交貨的懲罰條款,以規範出口商準時交貨。 (四)訂定市場價格大幅波動時,相關價差調整及補償機制,以避免出口商不依約出貨。 (五)慎選付款工具,必要時訂定保留款分段給付條款,尤其屬資本財的交易,須視安裝試車無誤,始 得交付尾款。 另出口商規避交易風險的作法則包括: (一)建立出口信用風險管理系統,評估進口商的信用狀況及進口國的政經情況,俾安排交易相關的作 業細節及風險規避策略。 (二)對進口商建立信用評等表,並據此決定付款方式,並定期檢討,機動調整付款方式。 (三)建立應收帳款控管制度,編製應收帳款帳報表,供評估進口商信用狀況參考;對於逾期應收帳款 ,應建立催討程序,積極催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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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契約所適用的法律或規則,在爭議發生時,其仲裁或解決機制及發生訴訟時管轄的法院,此等細節皆應於契約載明,以免將來發生貿易糾紛時,無解決管道。 國際商會( ICC)於1936年制定《國貿條規(the ICC Incoterms)》,明訂買賣雙方於國際貿易中應負責任、相關費用的分擔、應有的權利等,分條訂定標準化的貿易條件(Trade term),俾供買賣雙方訂立周詳的貿易契約,詳明雙方權利與義務以共同信守,俾獲致國際貿易圓滿達成。 惟使用國貿條規時,應對其有正確認識,並正確選用適當的貿易條件,以避免因對條件的解釋不同而產生爭議。某些貿易條件規定部分出口地作業(如報關出口、洽訂運送契約、裝船等)係歸由買方負責,如買方無法於出口地安排處理此等作業,則不宜採用此等貿易條件,例如 EXW(現場交貨)其係在賣方處所交貨,因此,如果以此條件交易,買方須考量其是否能安排處理前述各項作業。 當事人如希望將國貿條規納入其買賣契約中,明確的引用現行版本的國貿條規相當重要,例如: INCOTERMS 2000 FOB XXX Port,發生貿易糾紛時,才能得到正確的仲裁;未載明適用現行版本的國貿條規可能導致當事人締約的真意,究竟是使用現行版本或先前版本的糾紛。 實務上,當事人經常於國貿條規擅自添加詞語(例如 FOB stowed、EXW loaded、CFR FO等),期以較國貿條規所能提供者更為精確的約定;但應注意,國貿條規對此等附加詞語無法給予指引或解釋,因此,倘當事人無法倚賴一個已公認的行業慣例來解釋這類附加詞語,或未於契約中明確載明附加此等詞語的意圖或其定義,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糾紛或額外負擔。各貿易條件的風險分界點不同,因此從買(賣)方倉庫至該風險點,如果有保險未涵蓋的範圍,買(賣)方應個別考量己身風險,加保額外風險,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使用時,應對個別條件的內容(尤其有關雙方的權利義務)詳加研讀,例如以CIF或CIP條規交易時,買方應注意於契約中註明應投保的保險條款,否則賣方依據國貿條規的規定,所須投保者,僅為最低承保範圍的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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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獨立性 信用狀交易為單據交易( Transaction of documents),信用狀一經開出,即與基礎契約 ──買賣契約分離,本身自成一完全獨立交易,謂信用狀的獨立性;因此,進(出)口商應注意 買賣契約中與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相關的要項是否皆已載明於信用狀中,否則信用狀未記載的契 約項目違約與否,不能用以主張開狀銀行須付款或應拒絕付款。 (二) 文義性及無因性 信用狀交易中,各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均以信用狀所載條款的文義為憑,加 以權衡,以確定其權利、義務,不許當事人以信用狀文義以外的證明方法加以變更,這種法律性 質稱為信用狀的文義性及無因性;且在信用狀作業,所有當事人所處理者為單據,銀行與信用狀 項下的貨物是無關的,所以貨物的瑕疵或不符買賣契約等理由,皆不能用以妨礙開狀銀行的付款 決定。 由於信用狀交易的特性,對於進(出)口商皆可能產生的交易風險,包括: (一) 對進口商(開狀申請人)的風險 收到符合信用狀規定的單據,並不必然可及時收到符合買賣契 約所約定貨物;出口商可能以偽造單據押匯取款,而裝運數量或品質不符之貨物交貨,甚至根本 未出貨。 (二) 對出口商(信用狀受益人)的風險 進口商可能未依約及時開發符合買賣契約信用狀;縱已接獲 信用狀,但開狀銀行的履行兌付之能力發生問題,或進口國或開狀銀行所在國的政治及經濟問題 ,亦可能影響出口商收取貨款;另對信用狀條款的解讀發生爭議,或開狀銀行對提示單據為無理 的拒付,皆為出口商在信用狀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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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出)口商皆應確實了解及運用信用狀交易的特性及注意其可能衍生的風險,另應注意信用狀 統一慣例中與一般認知有所差異的規定,並遵守之。 (二)審慎訂定買賣契約,有關所開發信用狀的相關細節,應精確而完整。 (三)進口商申請開發信用狀時,應注意將買賣契約中與權利義務相關的條款載入信用狀,並注意該等 條款的「單據化」(即應提示出符合該條款的單據),因為信用狀未記載的條款不能拘束出口商 ,而對於非單據化條件,銀行得不予理會。 (四)進口商應於信用狀中,審慎規範貨物檢驗、交運及保險事宜,並要求提示相關單據(檢驗證明、 運送單據、保險單據等)。 (五)出口商接獲信用狀時,應先審閱其內容是否與買賣契約相符,有否無法遵行的條款或條規,所需 提示的單據是否皆能取得,如答案為否定,須先尋求修改信用狀後,始得裝運貨物出口。 (六)對於開狀銀行的履約能力或進口國的政經情勢如有疑慮,出口商應考慮要求信用狀加「保兌( Confiration」),或使用「出口保險」,或使用「中長期應收票據/貨款收買業務(Forfaiting) 」。 (七)應提示無瑕疵單據申請押匯,並正確認識出口押匯本質;另應主動協助押匯銀行積極處理國外的 拒付或「 Injunction」。 (八)進口商應審慎辦理擔保提貨及副提單背書,並注意已辦理擔保提貨及副提單背書案件,不得要求 開狀銀行主張拒付。 (九)不隨意要求開狀銀行對外主張拒付,須注意,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拒付後單據所有權屬於提示 一方,如進口商於拒付後又擬贖單,須得提示的銀行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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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狀與契約 信用狀在本質上與買賣或其他契約係分立的交易,信用狀或以該等契約為基礎, 但銀行付款與否與該等契約全然無關,亦絕不受該等契約拘束,縱該信用狀含有參照該等契約的 任何註記者亦然。而在信用狀作業時,銀行所處理者僅為單據,而非與該等單據可能有關的貨物 、勞務及(或)其他履約行為。 ((二)銀行免責規定 銀行對於單據本身的事由(有效性、正確性、偽造等),單據所表彰的貨物狀況 (品質、數量、包裝、交運等),單據簽發人的資信及其作為或不作為、償債能力或信用狀況, 皆不負義務或責任。另銀行對於任何訊息、信函、單據或電訊於傳送中,因遲延、滅失、殘缺或 其他錯誤所產生的後果免責;銀行對於專門術語的翻譯或解釋的錯誤免責,並保有不經翻譯照轉 信用狀條文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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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開發信用狀給供應商,規定信用狀項下貨物由出口地逕運(或轉口)至進口地,於取得裝運 單據後,再以其他方式(例如:D/A、D/P、O/A等)向進口國之買方收款。 ( 2)憑進口國買方的Master L/C轉開信用狀(Back-to-Back L/C)給國內的供應商。 ( 3)憑進口國買方的Master L/C轉開信用狀(Back-to-Back L/C)給國外供應商。 ( 4)要求進口國買方申請開發「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L/C),中間商再以第一受益人的身 分申請換單式轉讓,轉讓信用狀予供應商(第二受益人),俟供應商出貨後提示單據,中間 商再替換匯票及(或)商業發票後,向開狀銀行提示單據請求付款。 ( 5)安排信用狀項下的「款項讓與(Assignment of Proceeds)」 (二)三角貿易(仲介貿易)開發信用狀的風險與規避 ( 1)三角貿易僅係單據的交易,風險較高,應加強控管。 ( 2)應注意憑Master L/C轉開Back-to-Back L/C,兩者係屬分立的契約行為,倘轉開Back-to- Back L/C的信用狀項下單據無瑕疵,開狀銀行不得以單據不符Master L/C之規定為由主張拒 付。 ( 3)憑Master L/C押匯時,遭Master L/C開狀銀行拒付的風險:中間商應注意轉開的信用狀規定 與內容是否符合Master L/C的規定,且應注意換單的可行性與正確性。 ( 4)匯率變動的風險:三角貿易轉開信用狀以使用與Master L/C同一幣別為原則,或向銀行簽訂 預購/售遠期外匯,以規避匯率變動的風險。 ( 5)注意轉開信用狀的開狀技巧:有效期間、提示期間及提示地點的安排,須較Master L/C提前 或縮短,並規定單據須提示至轉開狀銀行櫃檯;替換單據的安排,例如:提單須能替換或修 改,如須提示保險單據時,有關保險的安排等,俾利替換單據承作Master L/C的押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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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獲得付款及(或)承兌,或 (二)憑付款及(或)承兌交付單據,或 (三)依其他條件交付單據。 託收的種類(依據單據交付之方式)包括: (一)承兌交單(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稱D/A):進口商於託收單據所附隨之遠期匯票上 承兌(acceptance),即可取得裝運單據(shipping documents)憑以領貨,俟匯票到期再還款之託收案 件。 (二)付款交單(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稱D/P):進口商須付清託收款項後,始能取得裝運 單據憑以領貨之託收案件。 (三)遠期付款交單( Usance D/P):附隨遠期匯票的付款交單託收案件,進口商先於遠期匯票承兌 ,俟匯票到期再付款贖單,此適用於運送途程較遠的託收案件。 以「託收」作為付款工具各具以下優缺點: (一)優點:作業成本較低,手續較簡易;且進(出)口商可獲最基本的保障-出口商可藉由運送單據 交付的控管,進口商亦可藉助單據的檢視,了解貨物狀況。 (二)缺點:進(出)口商的債權確保不若信用狀,尤其對出口商的風險較大;出口貨款的取得須俟託 收款項收託入帳,出口商資金調度的壓力大;較不易取得銀行融資。 提醒出口商應注意,單純的託收作業,銀行僅為代理性質,不涉入付款承諾,因此,對於交易對手(進口商)的徵信調查,及進口地市場價格的變化,皆應審慎處理。另亦應注意的是,銀行依據國際商會( ICC)的託收統一規則(URC522)處理託收案件時,不論出口地的託收銀行或進口商的代收銀行,除另有安排(例如D/A、D/P的擔保提貨或參予承兌或保證,皆居於代理的立場,如果發生貿易糾紛時,銀行將不介入解決,此為以託收作為國際貿易支付工具的進(出)口商應予認知的。 另外,規避出口託收風險的方式包括: (一)使用出口保險,例如:中國輸出入銀行之「依託收方式( D/A,D/P)輸出綜合保險」,但應 注意,其承保範圍僅為信用風險與政治險。 (二)以無追索權方式讓受債權,即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International Factoring)」,即將以「 D/A」方式收款之應收帳款債權賣斷予「應收帳款承購業者(Factors)」。 總之,對應於國際貿易的高報酬,其潛藏的風險亦較高,但國際貿易的風險是可以規避或防範的,從交易對手的徵信調查、買賣契約的訂定、付款工具的選用、貨物交運的安排、例外情況的因應,以及爭議的解決等,只要確實且週延的規劃及處理,必可消弭許多潛藏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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