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雜誌標準字
NO.371 MAY.2022
AG2R2683

貿易戰與反傾銷趨勢

違規轉運與
原產地規則面面觀

◎撰文/邱碧英(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副秘書長) 圖片提供/Shutterstock

疫情和美中貿易戰未曾停歇,近期又加上烏俄戰爭導致貿易變數加劇,在進出口貿易相關規範日益趨嚴下,台灣業者應特別注意「違規轉運」及原產地認定等規則,以降低不必要的貿易爭端並維持國內出口貿易順暢。

在全球區域貿易協定盛行、供應鏈高度分工且複雜的情況下,廠商透過「虛報產地」、「虛報稅則號列」、「改標」或「出示假產證」等行為,取得自由貿易協定(FTA)國家優惠關稅的情形已時有所聞。再加上這幾年美中貿易戰與反傾銷案件愈來愈多,使得此問題愈發凸顯,例如美中貿易開戰後,美國對中國大陸2,500億美元商品課徵10%或25%的301特別關稅,或動輒破百的反傾銷稅,都讓出口商蒙受巨額損失。為規避高額關稅,便有不肖廠商透過第三地轉運或簡單的加工、分裝或組合來改變原產地,甚至出示假產證來矇騙海關,殊不知此貿易行為已觸犯各國有關進出口的原產地管理規定或涉及關務詐欺行為。

針對上述規避反傾銷稅的違規行為,有些國家特別制定反規避法或命令來加強防控與管制,例如美國、歐盟及中國大陸,都另立專法來管制此類違法行為。事實上,各國皆有各自優惠性的原產地認定標準,WTO並未設定一致性的標準或認定準則;而在自由貿易協定(RTA/FTA)中,透過談判完成區內各國同意的「原產地規則專章」,往往是談判的重點環節,因為此涉及如何避免其他非成員國搭便車獲得辛苦談判的成果,免費取得零關稅或較低關稅待遇。因此,這與「違規轉運與原產地認定」產生重要的連結。

出口美國  多採「個別認定」標準

由於美國是台灣重要的出口國,而中國大陸與台灣的貿易與投資又有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近期台灣違規轉運地多半發生在美國。

美國的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條文與大多數的國家類同,較特別的是,其針對電子產品規定是以「安裝程式」所在地進行產地認定。

在美國,進口商是否有「虛報產地」或出示「假產證」等違規行為,是由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CBP)負責調查,CBP手握關鍵行政裁量權與法規解釋權,除「完全當地生產」較少發生認定爭議外,在「實質轉型」與「特定商品規則」認定上,CBP通常藉由繁複的法律規定與技術判別進行認定,更透過實際案例累積、形成CBP判定準則。

一般而言,在實質轉型認定中,CBP會考慮貨品在加工後是否有「產品名稱」、「產品特性」、「產品用途」的改變,而這些改變都不是細微或可忽視的。在多數國家,六位碼的稅則號列改變,對多數產品來說,是一項重要的實質轉型認定準則,但這項準則在CBP卻經常受挑戰,因為CBP大多仍依個案採行個別認定。

美國現在仍對多國的太陽能電池與模組課徵反傾銷稅,因此對這兩項產品訂有特定認定規則,在太陽能電池部分,是以該電池自晶圓被製造成為電池之產地為原產地;太陽能模組則是以該模組之太陽能電池原產地做為准駁認定。

台灣為讓廠商生產的太陽能電池及模組可順利出口美國,國貿局特別要求廠商申請台灣產證時,須檢附工廠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且產業類別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主要產品為「光電材料及元件」才可申請。另外,還應檢附申請人及製造商共同簽章切結之「輸往美國太陽能產品原產地證明書臺灣產製申報切結書」,才符合所有要件。

防止洗產地  貿易局加強查驗

基本上,原產地的認定與管理是進口國的權責,但台灣為出口導向,為降低不必要的貿易爭端及影響國內出口貿易的順暢,近年來海關與貿易局加強查驗與管理出口違規轉運,部分涉及偽變造產地證明的案件,甚至被移送檢調單位進行偵辦。為防止中國大陸產品繞道台灣「洗產地」,關務署提高風險控管,只要發現貨品符合「從中國大陸進口再轉往美國」,加上「已被美國課徵高關稅」(301特別關稅或反傾銷)兩條件,就會被列入觀察名單,加強查驗有無產地申報不實或偽標情形。

而貿易局也在2020年修正「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加大處罰的範圍與力度,申請人只要以虛偽不實的方式申請原產地證明書,不論有無使用都會受罰,罰則從新台幣6萬至24萬元不等,且是以申請人申請或使用產證的「張數」認定,而非申請次數認定,因此累計罰款相當驚人。

如果是申請屬於我國加強管理的貨品,如自行車與工具機等中國大陸遭課反傾銷的產品,可能導致進口國政府展開關務詐欺調查或原產地調查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行為的案件時,其罰鍰從新台幣60萬元起跳,如有再犯則會跳升至新台幣120萬及300萬元,同樣是以申請或使用張數論罰。如果這個違法行為進一步引起進口國展開反規避調查時,罰鍰則再從新台幣90萬元起跳,最高每張可罰新台幣300萬元,以期透過雙管齊下的高強度措施,讓不肖業者知所警惕。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申請人不配合主管機關查驗,不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時,貿易局會先以警告處分提醒,如若再犯就會加重處罰新台幣6萬及12萬元,且已有處罰先例,廠商不得不慎。

在進口端如涉及「虛報產地」或是出示「假產證」等違規行為時,以美國而言,其處罰也不輕。基本上,除簽訂FTA的國家外,美國海關不會要求進口商提供產證或任何原產地文件,然而一旦提供文件,便會被視為報關單的附件,如涉有虛偽不實則可能負相關刑事法律責任,包括補稅、罰金或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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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端若涉及虛報產地、假產證等違規事由,相關罰則不輕,更恐由私利影響擴及公益。

人人自危  切忌私利影響公益

綜言之,違規轉運與反規避的法律效果雖不同,但同樣會對雙邊國家的出口或貿易造成影響。例如在違規轉運部分,除進口商應負該當責任外,美國也可能提高進口商抽驗比例,並可能提升對涉案國整體出口的查驗次數;而在反規避方面,除進口商會被回溯課徵反傾銷稅外,美國也可能針對特定商品出口國的全體出口商展開調查並懲罰,因此提醒台廠,切勿因個人私利影響國家整體出口與經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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