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18/4/9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食藥署「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建請優先增修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定義及分類,說明如下:

一、該署107年2月5日召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制度研商會議」獲專家學者共識略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可比照歐美分為「營養完整配方」、「營養調整配方」及「不完全營養配方」等三類,並參酌國際規範增修定義等。

二、因旨揭規定修法過程冗長,為維護病人權益及加速完善特殊營養食品市場環境,建請先就有共識的部分進行修改,包括將「不完全營養配方」納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類別,並參考Codex及歐盟法規修改該類食品定義為:「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係指因應病人生理功能失調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素或其他成分,或其他醫學上認定有特殊營養需求且無法透過日常飲食調整所達到,依據其適用對象特別加工或配製而成,作為特殊營養需求病人之飲食管理」,以臻明確。

食藥署107年4月18日函覆略以,為維護國民健康,該類品不應僅有定義及分類,也應有行政配套措施,請業者另提可行方案另議。
2018/4/9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食藥署實施進口農產品管制措施,建請取消「鮮藍莓」採監視查驗,說明如下:

一、食藥署自106年12月7日起對貨品號列「0810.40.10.00-0鮮藍莓」的輻射含量採監視查驗,且未備註管制期限,已對進口生鮮易腐食品造成通關障礙。

二、依該署網站「邊境檢驗不符合食品資訊查詢」,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7年3月25日止,鮮藍莓的輻射量全數符合法定限量標準,另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6年12月13日抽樣公布「山桑子及藍莓相關樣品放射性含量分析結果」,鮮藍莓也全數合格(附件),顯示該產品迄今無受輻射汙染之虞。

三、因特定事件而限縮邊境查驗做法除影響輸入食品的通關效率,更讓業者在等待查驗結果時產生因產品腐壞所衍生的無謂成本。為符合行政行為應有最小侵害原則的精神,建請盡快取消對鮮藍莓採監視查驗,並回歸合理的查驗措施,以符合風險管理原則。

食藥署107年4月26日函覆略以,該類產品因未檢出輻射量超標,同意取消監視查驗,改採加強抽批查驗。
2018/2/14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107年3月2日函覆感謝本會所提建議。衛福部107年5月22日第2次預告本案,採納本會建議,排除葵花籽製品。
2018/1/26
衛生福利部

針對衛福部第二次預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定義,鰹魚類包括圓花鰹、平花鰹、正鰹、巴鰹、大西洋巴鰹、東太平洋巴鰹、澳洲齒鰹、智利齒鰹、東方齒鰹及大西洋齒鰹等10種,因該等魚種特性相近,該草案不宜單獨列示圓花鰹之鎘限量0.15ppm,建請對鰹魚類之重金屬限量通盤評估。

二、另該草案對鯖、鮪鰹類之鎘限量0.1ppm過低,依農委會研究文獻,台灣東部海域可捕獲鰹魚的體型和黃鰭鮪、大目鮪、長腰鮪等鮪類小型魚相似,為國內常食用的新鮮魚類及加工原料,因該等魚類屬食物鏈上層大型魚種,其鎘限量不應低於食物鏈底層、體型較小的鯷魚、劍魚/劍旗魚、沙丁魚0.25ppm。

三、本案對魚類之鎘限量0.1∼0.25ppm,由於環境污染、沿海棲地遭破壞為海中生物體內蓄積重金屬的主因,業者恐無法管控此要求,另依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計算,60kg的成年人每日可攝食300g內的水產品,其鎘殘留不致有健康方面的疑慮,因國人平均每日水產品攝食量僅約為69g,無攝取超標之虞,建請參考食藥署101年調查(附件三),針對魚類之鎘限量採現行「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維持0.3ppm。

衛福部107年2月14日函覆略以,該等魚類特性相近,且國人總膳食暴露鎘的比率高,有加強管理的必要,另請農委會提供相關魚類重金屬監測質另議。
2018/1/1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食藥署公布「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之預告初稿,本會意見如說明:

一、食安法對食品業者之定義包羅萬象,涵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具、食品用洗潔劑、食品販售及食品倉儲物流等業者,因各行業別對掌握產品來源相關文件的程度不同,有難以一體適用的困擾,建請於正式草案中加以說明各業別執行辦法,俾便業者遵循。

二、實務上,供應商於出貨時,係在出貨單據上以出貨日期註記,但如屬散櫃或以歐美內陸運輸者,不易判斷其出貨日期;待貨品進到國內時,各買家為內部管理需要,另以到廠日或驗收日作為進貨日期,作法上不盡相同。為免出貨端與收貨端對「進貨日期」不一致,建請針對國內各上下游業者之進貨日期作明確定義。

三、因不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也可在登錄平台查詢,已對食品添加物業者有所要求,建請刪除該業別之保存文件應加註登錄碼,減輕業者經營作業。

2017/12/12
立法院

檢送本會食品業者對食品安全管理建議如說明,說明如下:

一、整合三級品管作業,減少重複稽核:因三級品管的內容重複性高,使業者疲於面對不同單位不時的訪廠,其中前二級品管對大型廠商和中小型貿易業者採相同驗證規模及收費標準,有難以一體適用的困擾,建議國內驗證制度可透過共同的管理稽核模式,降低二級品管驗證頻率,並整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與出口相關文件,以提高驗證的成本效益。

二、輸入相同食品可透過連線比對,避免重複檢驗:輸入食品常發生重複抽驗、提高貿易成本,建議複運進口同一批號貨品可透過連線機制比對,並提供業者公開查詢抽驗進度,避免因重複檢驗造成貨品與檢驗資源的浪費。

三、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與國際接軌:國內食品原料逾80%來自進口,惟目前僅表列7項溶劑可供使用,除了遠落後國際以外,也使進口萃取物原料有諸多限制,針對國際通用品項,建議由政府參考國際使用規定,評估國內使用相關風險,有條件開放准予使用。

四、檢討農產植物製品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乾製農產品的農藥殘留不易回推換算,也常因脫水、烘乾等導致殘留濃度加倍而超標,造成貨品無法順利進口,建議該類產品之農藥殘留標準比照重金屬得以鮮重及乾重分別計算,符合產品樣態之標準。

五、香料所含之其他原料可豁免展開標示:針對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所用的原料須全展開標示恐揭露原廠配方機密,因該等成分已如實登錄至非登不可系統,經加工也改變原料型態,已名不副實,建議各別原料得以「香料」統稱,無須再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展開。

六、增加非登、非追系統可修改功能:針對食品添加物業者一旦在非登不可完成登錄即無法修改內容物等欄位,因同一貨品常隨供應商調整配方須重新登錄,致登錄有諸多不便,另非追不可有太多資料須上傳,易忙中有錯,建議該二系統增加修改功能,以降低登打錯誤率。

七、有限度開放部分香辛料用於食品:國人普遍有冬令進補的習慣,因藥膳常見的香辛料如乾松、排草、細辛等,均未列於「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致無法合法用於食品,建議考量國人食補需求,有限度核准該等香辛料用於藥膳料理。

八、分廠分照制度的配套:在發酵產業的製程中,是依產品純度區分飼料、食品及藥品等原料,難以切割其廠房及產線,又因國內食品原料及飼料主要來自進口,現行制度不僅無法準確追溯國外產線源頭,也恐使發酵業者放棄生產食品級原料,建議以規格、等級實施產品分流作為配套措施,以符合該產業現況。

2017/10/23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回覆略以:依據旨揭預告草案內容,有關「蒟蒻」乙項,已於備註說明「禁止使用本表所列學名之植物於化�菻~中(經精化、去毒程序而製成之食用蒟蒻除外) 」,本會所提意見,已涵蓋於草案內容中。
2017/9/28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9/2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

本會建請重新評估輸入水解乳蛋白產品因檢出漂白劑殘留(以二氧化硫計)被評不合格之適法性,意見如下:

 

一、關於廠商輸入旨揭產品名稱為HYFOAMA DS,係以水解牛奶蛋白(Hydrolyzed Milk Protein)為基礎之起泡劑,依原廠說明書聲明,該產品無使用漂白劑,二氧化硫殘留量低於535ppm,又依產品規格書所稱,標準使用量為0.3∼0.5%,故最終產品符合國內可食用的規範,另依原廠引述學術論文,以Monier-williams檢驗方法,均無在該產品原始原料中檢出二氧化硫,顯示該物質為蛋白質水解產生胺基酸含硫所致。

二、綜上,因該產品無添加漂白劑之必要,合法使用於最終產品之用量低,二氧化硫不至於超出限量標準,爰建請貴署卓參相關文獻,重新評估相關適法性,俾維持原物料供應穩定。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函覆略以:

 

一、食品中檢出不得添加之食品添加物時,應釐清該物質之來源並舉證說明,如該物質之來源是天然食材即存在,製造中自然產生,或來自合法添加之原料,且經查證檢出量屬合理之範圍,則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二、依貴會所提供資料,如乳蛋白以氫氧化鈣進行水解處理,因胱胺酸或半胱胺酸於鹼性下反應,產生硫醇(thiol)、亞磺酸(sulfinic acid)或磺酸(sulfonic acid)類化合物,以現行「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檢驗,會有二氧化硫殘留量檢出,其檢出值如屬合理範圍內且提供佐證文獻證明,則尚符合前項說明原則。

2017/9/2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食藥署函告自107年1月1日起,輸臺稅則號列0307項下之貝類產品應檢附含有捕撈/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始得受理報驗,相關疑義請有關單位惠予釋疑,分述如下:

一、以美國、加拿大為例,官方證明上無捕撈/養殖地等字義,可否以成長地區或出處代替。

二、法國官方證明僅同意在產地國後加註捕撈地可否符合規定。

三、紐西蘭官方證明無法配合加註捕撈地。

四、針對日本輸出之產品,皆由日方授權各地商工會議所發證,其效力可否等同官方衛生證明。

五、針對在外海捕獲之產品,其捕撈地資訊可否以國際捕撈海域代碼表示。

六、實施日期以出口日或進口日為準。

七、輸入業者有意遵守邊境管理措施,惟為搭配新年貨運船期,對相關文件能否被採認感到著急,加上部分國家尚未同意配合我國規定,建請貴署加強與國外政府溝通,並盡早公布出口國家的發證單位與衛生證明書樣式,俾便業者提前確認作業,降低卡關風險。

食藥署函覆略以:

 

一、有關捕撈/養殖地資訊之註明,本署並未限制官方證明文件之格式,可由出口國之主管機關既有核發之證明文件上加註捕撈地/養殖地資訊。成長區域或出處倘為產品最終之捕撈/養殖地點者,原則可接受。

二、紐西蘭主管機關(NEW ZEALAND MINISTRY FOR PRIMARY INDUSTRIES)業已提供樣張,尚在進行最終版本之確認。

三、旨揭證明文件須為出口國官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始為可接受之衛生證明,目前並無出口國官方主管機關向本署提出授權由其他單位開立證明情形,如有出口國主管機關向本署提出,本署將審查是否接受。

四、針對外海捕獲之產品,如使用國際捕撈海域代碼表示,仍須於食品安全情事發生時,足以追溯該類產品之產地污染源,以避免全區域性管制。

五、本措施施行日期以產品進口日期為準。

六、本署已透由我駐外單位轉知各出口國主管機關配合本措施之實施,目前已有出口國主管機關將公布通知該國出口商依本規定辦理;本署俟究成確認後,將儘速公布各國提供之樣張於本署網站,以供業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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