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09/1/7
交通部
交通部98年1月15日以交路字第0980016473號函覆略以,請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妥為研處並邀集相關車輛公會及單位先行研商具體可行之一致共識後,再循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機制,研商檢討相關美規車輛申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原則修正事宜。
105/9/18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回覆略以:依據旨揭預告草案內容,有關「蒟蒻」乙項,已於備註說明「禁止使用本表所列學名之植物於化�菻~中(經精化、去毒程序而製成之食用蒟蒻除外) 」,本會所提意見,已涵蓋於草案內容中。
105/3/20
財政部賦稅署
本會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加強輔導公立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發票,意見如下: 一、 貴署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今(106)年1月1日起,欲新申請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將停止核准申請,改使用電子發票系統;原領有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雖得續行使用,然為利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能順利落日,將另行核定停用日期。 二、 業者為配合政策,多期望能積極導入該系統,惟貨品進入公立醫療機構時,仍被要求提供電子發票影本查核,始得交貨請款,不僅造成已導入本系統之業者成本負擔,亦有違政府落實節能減碳目的。 三、 爰此,建請積極輔導公立醫療機構,建構電子發票系統平台,並培訓專責人員協助各機構及業者導入本系統,俾利電子發票政策普及化,發揮最大效益。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函覆略以,若日後有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操作,請洽該中心客服專線:0800-521-988協助解決。
105/3/20
財政部賦稅署
本會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加強輔導公立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發票,意見如下: 一、 貴署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今(106)年1月1日起,欲新申請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將停止核准申請,改使用電子發票系統;原領有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雖得續行使用,然為利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能順利落日,將另行核定停用日期。 二、 業者為配合政策,多期望能積極導入該系統,惟貨品進入公立醫療機構時,仍被要求提供電子發票影本查核,始得交貨請款,不僅造成已導入本系統之業者成本負擔,亦有違政府落實節能減碳目的。 三、 爰此,建請積極輔導公立醫療機構,建構電子發票系統平台,並培訓專責人員協助各機構及業者導入本系統,俾利電子發票政策普及化,發揮最大效益。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函覆略以,若有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操作問題,請洽該單位客服專線:0800-521-988協助解決。
102/4/15
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
102/4/15
中華民國貨櫃儲運協會、交通部、經濟部、基隆市報關同業公會、台中市報關同業公會、高雄市報關同業公會

有關 貴會會員擬於103年7月1日起開始收取「CFS出口貨物進倉機械使用費」乙案,本會等反對該項收費措施,說明如下:。

一、復 貴會103年4月30日(103)櫃協宇字第029號函。

二、託運人係依運送業(含承攬業)指示將出口貨物送至指定之貨櫃場,以利其集貨及裝運作業進行。託運人與倉儲業之間並無合約關係,旨揭費用應向有合約關係之運送業收取而非託運人。

三、託運人於出口領提單時皆已繳交每R/T(Revenue ton)新台幣380元之貨櫃場作業費予運送業,加收旨揭費用既為重複收取,亦增加出口人營運成本,並不合理。

四、本會與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等會員堅決拒繳該項重複收取之費用。

102/4/15
中
102/4/15
中華

有關 貴會會員擬於103年7月1日起開始收取「CFS出口貨物進倉機械使用費」乙案,本會等反對該項收費措施,說明如下:

一、復 貴會103年4月30日(103)櫃協宇字第029號函。

二、託運人係依運送業(含承攬業)指示將出口貨物送至指定之貨櫃場,以利其集貨及裝運作業進行。託運人與倉儲業之間並無合約關係,旨揭費用應向有合約關係之運送業收取而非託運人。

三、託運人於出口領提單時皆已繳交每R/T(Revenue ton)新台幣380元之貨櫃場作業費予運送業,加收旨揭費用既為重複收取,亦增加出口人營運成本,並不合理。

四、本會與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等會員堅決拒繳該項重複收取之費用。

102/4/15
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交通部、經濟部、基隆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

有關 貴會會員擬於103年7月1日起開始收取「CFS出口貨物進倉機械使用費」乙案,本會等反對該項收費措施,說明如下:

一、復 貴會103年4月30日(103)櫃協宇字第029號函。

二、託運人係依運送業(含承攬業)指示將出口貨物送至指定之貨櫃場,以利其集貨及裝運作業進行。託運人與倉儲業之間並無合約關係,旨揭費用應向有合約關係之運送業收取而非託運人。

三、託運人於出口領提單時皆已繳交每R/T(Revenue ton)新台幣380元之貨櫃場作業費予運送業,加收旨揭費用既為重複收取,亦增加出口人營運成本,並不合理。

四、本會與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等會員堅決拒繳該項重複收取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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