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105年4月8日「增訂高畫質4K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謹查,貴局2015年8月1日公告「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係依美國能源之星(Energy Star)6.1版並在國內市場取樣進行電視機測試,惟當時取樣以低耗能的2K電視機為主,致4K電視機多無法取得標章。
三、由於科技變化巨大,數位電視機種快速推陳出新,最近幾年已漸由2K電視機(Full HD)演變成4K電視(UHD),4K電視機成消費主流。
四、為符合消費者需求,4K電視機不僅強調高畫質,也強調亮度的基本需求,因此面板的背光(back light)模組耗能較大。由於能源局推動節能標章有成,節能標章的取得關乎企業形象,也是消費者購買指標。
五、建請貴局加速修正「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準與標示方法」,並增訂4K電視機的耗能測試基準,以符合實際市場規格變化。
針對衛福部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食品之添加物不宜同時採正面及負面標示,且天然海鹽、岩鹽本身含有微量碘,未添加並不等同完全不含碘,建請該類產品僅額外添加碘者標示醒語,並輔以教育宣導攝取碘之重要性,以改善國人碘攝取量。另因實務上,製作食品標籤至少需耗時3至6個月以上,建請給予一年實施緩衝期。
關於衛生署85年9月17日衛署食字第85048867號函釋及大包裝食品中文標示內容,函請食藥署惠予釋疑:一、旨揭函釋進口食品需再經分裝,改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賣方於交易過程中如能提供該產品之原文標籤及相關進口產品資訊,以供買方確認食品衛生管理有關法令規定應標示之訊息,因已符合該法規範圍之目的,且非直接供售一般消費大眾,得免再補貼中文標示。若大外包裝之原文標示已具備86年1月13日衛署食字第85055441號函所稱之製造訊息,得否於販賣予消費者前,免標中文標示。二、另以進口冷凍、冷藏牛肉(原料肉)為例,在國際貿易實務上,貨品原箱多無定量包裝,其「淨重」得否以「如外箱所示」標示。
關於衛福部預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及預告訂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二草案,針對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等規定,建議給予1年實施緩衝期,理由如下:
該二草案擬擴大適用範圍至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之食品容器具或包裝須標示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性使用等資訊,並預定於明(105)年6月實施,惟鑒於產品涵蓋範圍廣且相關零件種類多,針對各品項逐一測試耐熱溫度、與海外供應商確認並修改包裝、說明書等製版作業亦耗費時日,爰建議延長實施日期,於106年1月1日生效,俾減少對業界之衝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104年11月12日FDA器字第1049906733號函覆略以,醫療器材之維修屬於產品販賣行為,應有原廠技術支援,確保維修不涉及產品規格、效能等事項之變更。且維修後之產品仍有商品流通管理之需求、故輸入目的雖原僅設定為維修保養之醫療器材、仍須依法取得許可證。
關於大包裝粉狀食品經充填氮氣、惰性氣體、抽取真空、放置乾燥劑、脫氧劑等可加強保存條件之加工程序或處理,是否可延長原廠設定之保存期限,函請衛福部食藥署協助釋疑:
說明:
一、關於食藥署104年9月16日FDA食字第1041303237號函說明第二點,產品倘僅由大包裝分裝成小包裝,未經進一步之加工製程等,不得延長保存期限;惟產品倘經調配、殺菌等加工程序或處理,而改變原廠之保存期限,應提供科學依據佐證備查。
二、因一般大包裝粉狀食品(含奶粉)之生產包裝均未經充填氮氣、惰性氣體(氮氣及二氧化碳)、抽取真空、放置乾燥劑、脫氧劑等製程處理,加上受限於原包材之阻隔性較差,無法有效防止品質氧化劣變,故原廠設定之保存期限較短。爰此,若大包裝粉狀食品分裝成小包裝,業經前述加強保存條件之加工程序,是否可依科學佐證延長原廠之保存期限,敬請協助釋疑,俾利業者遵循。
關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10條第3項分廠分照規定,本會建議以分區管理、落實各類食品品質規範與衛生標準取代分廠分照,以符合產業現況如下:
(一)就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初級原料而言,實難以劃分屬「工業級」或「食品級」。以二氧化碳、氮氣、一氧化氮等普遍使用於食品之包裝用氣體為例,國內氣體製造廠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實施分廠分照制度將使食品業者在國內無「食品級」氣體可買,相同之案例涵蓋有機酸、殺菌劑、合成色素及食品工業用原料、溶劑、乳化劑等,影響範圍甚廣。
(二)承上,中國大陸為少數分別發給「工業用」及「食品用」氣體生產許可證之國家,未來國內食品業者僅能就近向中國大陸購買,原料來源單一化將增加產品風險,並衝擊國內化工產業,也可能造成無區別食品與工業級氣體之國家產品無法輸台,形成貿易障礙。
(三)食品科技日新月異,許多產品可以跨領域應用,分廠分照規定使生產線被迫拆分,致產品種類多元之中小企業,須重新配置廠房、設備及人力等,不但造成各個廠房之產能降低、人力成本提升與設備重覆購置等負擔,也將造成國內食品供應鏈失衡。
(四)旨揭條文預定105年6月10日生效,然國內土地取得困難,在原廠址附近購置土地與建置新廠房非一蹴可幾,實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分廠,即便完成分廠,亦會造成管理不易等問題,如業者無法於法規生效前投入更多資金及設備,僅能被迫放棄生產,面臨倒閉危機。
(五)業者為符合一再修正之法令要求,已大幅提升食品業經營成本,且食安法及其相關規定對各類食品已訂有嚴謹之衛生標準,亦有嚴峻之罰責,爰建請採分區嚴格管理,在同一廠址內將食品製造區與非食品製造區有效隔離即可,並落實品質規範,以符合產業現況,減少對國內食品產業發展之衝擊。
國家發展委員會104年9月9日以電子郵件回覆略以:
一、在分廠分照個案協助方面,依據104年1月23日經濟部工業局召開「研商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單獨設立(分廠分照)相關事宜會議」決議,食品工廠分廠定義為不同門牌及獨立出入口,並依態樣分類訂定分廠標準後,再請輔導團隊進場輔導。本案現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委請中國生產力中心團隊進行輔導;中國生產力中心業開闢分廠分照專線:0800588238,會員廠商如有個案輔導需求,可洽該中心協助。
二、據經濟部所提供資料,目前已調查國內兼營食品與非食品之工廠計312家,其中經診斷需中深度輔導之72家廠商,多數為化工原料業者,該部業於8月14日邀集化工原料業者(含台紙、義芳化學等公司)召開協調會議,會中初步建議業者將食品用密閉管線分割出來,於獨立建築物中從事加工、製造,並請業者先提出分廠分照規劃後,再邀專家學者給予相關建議,預計將於9月11日再次召開會議。
三、另在通案後續法規適用方面,衛福部食藥署近期亦將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工廠代表等召開座談會近行研商,該部聯絡人為高先生,電話02-27877339。
四、另據衛福部104年9月2日部授食字1049904978號函釋,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之「飲用水管理條例」管理,非屬食安法管理範疇,故自來水水質處理使用之「氯氣」,不會因食安法要求分廠分照之規定,而禁止用於飲用水消毒,併此敘明。
五、國發會針對法規鬆綁方面,已建置法規鬆綁建言平台http://law.ndc.gov.tw/供業界與民眾提出法規建言,並可查詢相關建言之協調成果,歡迎公協會日後如有任何法規鬆綁之建議,可多加運用;另在政策方面,歡迎會員廠商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http://join.gov.tw/openup/參與政策討論並提供建議。
本會針對衛福部104年8月4日「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檢討會議」,擬建立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通則性標準之決議事項,意見如下:一、 中藥材農藥殘留易受栽種地區、土壤、水質、空氣及植物特性等因素影響,不適合制訂通則性限量標準。以DDT為例,根部類中藥材因種植時間長,易吸收土壤殘留農藥,再加上DDT半衰期長達數十年,即使出口國已禁用多年,仍會殘留於此類中藥材。據統計,自2007年至今,自美國、加拿大與中國大陸進口「西洋參」之總DDT殘留量仍介於1.0 ppm上下(附件一),若將限量標準由原先1.0ppm下修至0.1ppm,業者須重新佈局供應鏈,將致經營維艱之中藥產業更加難以轉型與發展。二、 貴部擬訂定一般性中藥材須檢測31種農藥,惟其中20餘種農藥不僅未列入310項多重農藥殘留檢測名單,且未公告檢驗方法,在配套措施未完備之際,即規定每種中藥材(除列入特殊中藥材品項)須檢測31種農藥,恐將衝擊國內中藥產業,浪費檢驗資源。三、 爰此,建議農藥不制訂通則性限量標準,除沿用已公告90種中藥材品項在總BHC、總DDT、總PCNB之限量標準外,並對於未公告之品項,以個別中藥材之生物特性、背景值等資料,由主管機關公告增列,分別制定檢測之農藥項目、標準與方法。四、 另因中藥材需經高溫煎煮後食用,大腸桿菌、沙門氏菌與生菌等微生物將因高溫加熱死亡,檢測微生物徒增檢驗成本,建議刪除該檢測項目。其他有關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本會建議彙整如附件二。
檢送本會關於以塑膠材質或紙質作為盛裝容器之酒品,其有效期限得否標示為「無限期」相關疑義乙案,說明如下:
一、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酒精成分在7%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本會接獲廠商反映,其進口以塑膠材質盛裝之酒品,於國外販售時並無標示有效期限,加上國內亦無相關評估標準及檢驗方式供參考,相關檢驗機構僅針對酒品與食品容器具個別檢驗,令業者無所適從。
二、另查坊間有以玻璃瓶盛裝之烈酒自願標示保存期限為「無限期」,旨揭產品能否參照「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第7.2.2項「有效日期評估的間接方法:他廠有相似產品標示有效期限1年以上未曾異常或客訴者可為參考」,依其他同質產品標示保存期限為「無限期」,併同下列問題,請惠予核釋,俾使管理趨於一致。
(一)國內政府認證可執行以塑膠材質盛裝烈酒之有效日期的檢驗機構有哪些?
(二)玻璃瓶及塑膠瓶酒品的保存期限上限各為幾年?有效日期之訂定係以內容物或容器為準?
(三)若國外原廠提供保存期限為「無限期」之證明,能否據此標示「無限期」?若不允許,建請訂定明確標示年限上限。
(四)若進口商自行評估有效期限為50年,能否依其評估標示?
(五)國際上採相同規範之國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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