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化�蛢M潔用品
發函日期:
  2010/9/6
發文文號:
  (99)貿昭業字第01300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建議要旨:
  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確認進口後直接銷售予消費者使用之民生消費品成品(如清潔劑、洗衣粉、牙膏、濕紙巾、空氣芳香產品等),無須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進行既有化學物質提報與新化學物質申報作業。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99年9月15日勞安3字函覆略以:對於廠商所進口直接售予消費者使用之民生消費品,屬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要點排除規定之製成品,得不依要點規定提報。另有關日後製成品使用新化學物質程部分,因目前新化學物質申報之法令尚未定案及公告,未來將參考國際相關作法,透過跨部會協商研議新化學物質申報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