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0/9/3
發文文號:
  (99)貿昭業字第01291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議要旨:
 

針對 貴局草擬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說明:旨揭「規範」之第(七)點,明訂「水活性零點八五以下或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等於九點零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應依標示貯存及販售,且業者需留存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實驗室之相關檢測報告備查」,進口貨品之製造廠位於海外,在海外尚無「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實驗室」的前提下,業者若無法於出口前取得檢驗報告,該條款恐間接形成貿易障礙,有違WTO之自由貿易精神,建議修正為「…且業者需留存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實驗室之相關檢測報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備查」。

 

     

主管單位回覆:

 
FDA以99年9月27日FDA食字第0990053710號函覆略以,依「真空包裝即食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草案第七點規定,水活性零點八五以下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應依標示貯存及販售,且業者須留存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實驗室之相關檢測報告備查。進口產品於進口前若無送我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實驗室檢測者,得檢附該國官方認證之外國專業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殺菌值、水活性等相關檢測報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