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 貴局草擬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說明:旨揭「規範」之第(七)點,明訂「水活性零點八五以下或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等於九點零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應依標示貯存及販售,且業者需留存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實驗室之相關檢測報告備查」,進口貨品之製造廠位於海外,在海外尚無「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實驗室」的前提下,業者若無法於出口前取得檢驗報告,該條款恐間接形成貿易障礙,有違WTO之自由貿易精神,建議修正為「…且業者需留存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實驗室之相關檢測報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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