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0/10/25
發文文號:
  (99)貿昭業字第01627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議要旨:
 

關於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以整數值標示份數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一)據悉貴局刻正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進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定相關草案之研擬,內容包括訂定各類食品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參考基準,並以整數值標示份數。

(二)對於任何合理可行並有助於消費者認識所購產品資訊之標示規定,業者當戮力配合,但在前述每份重量或容量基準及修正後之營養標示格式及內容尚未公告實施前,即要求業者僅針對整數值標示份數調整標示,並令其限期改善,實不合理,亦缺乏法令依據。為減少包材頻繁改版之龐大成本負擔,建請 貴局體察業者經營困難,待相關規定明確化後,再一併推動實施。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99年11月2日FDA食字第0990065166號函覆略以,考量包裝食品包材之庫存及印製作業之需,市售未以整數值標示份數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限期改善期間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