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1/4/27
發文文號:
  (100)貿昭業字第00590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議要旨:
 

針對貴局99年9月10日發佈之「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本會意見如下:

一、相關業者反映,貴局傾向將「全穀」定義為「固體全穀製品所含全穀成份需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 () 以上,唯配方總重量可不包含水。」該定義與目前國際間盛行的規範有扞格之處,可能造成進口加工類穀物食品之進口障礙,理由如下:

(一)以原態穀類產品為基準所訂的全穀定義,對於加工類穀物食品而言標準過高,由於不同類型的食品本身配料含穀物或穀粉的比例有很大不同,且在攝取的平均食用份量上亦有所差別,並不適合相提並論。基於國人飲食習慣為多元型態,政策應以輔導業者在健康概念飲食前提下,提供國人多元化食品選擇。

(二)食品管理政策應與國際間規定相互調和,若我國採獨樹一格之高門檻標準,勢必造成該類商品之進口障礙,建請多方參考國際盛行的全穀定義,重新考量規定之可行性。

二、近年來,加工食品市場蓬勃發展,產品樣態多元化,政府可透過教育、宣導方式鼓勵民眾選擇原態穀類產品,而非透過管制的手段,干預產品之標示。若非不得已須用管制手段,由於加工類穀物產品與純穀物()製造或原態穀類產品不適合採用齊頭式之全穀食品管理原則,建請採雙層標準做為宣稱及標示準則:

(一)第一層:產品所含全穀成分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以上,始可以全穀產品或以其所含穀物名稱(如:全麥、全蕎麥)宣稱。

(二)第二層:產品所含全穀成分未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 ()以上,但達國際通用的主流標準之加工類穀物產品,不得宣稱為全穀產品,但可以「保證含全穀(Whole Grain Guaranteed)」或「全穀製造(Made with Whole Grain)」為標示。並建議參照國際性的全穀認證單位(:美國及加拿大的Whole Grains Council),「每份食品提供8克全穀物」的全穀定義為國際通用的主流標準。

(三)目前國內「市售食品營養素含量的宣稱」亦以雙層標準分類,爰建議全穀產品比照此雙層分類原則,以利於產業的使用及民眾的了解。

三、本次標示原則擬定過程,本會並未受邀參與討論,以致進口業者之意見無法適時表達。在建構國際商品自由流通之環境與維護國人健康之間應取得平衡點,讓業者充分參與表達意見,將使政策內容更加務實可行,提升各類型食品供應商的配合意願,提供更多樣的全穀升級產品供民眾選擇,達到提高全體國人每日飲食中的全穀攝取量的終極目標。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100年5月4日FDA食字第1000026458號函覆略以:本局將貴會所提建議,於與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研商後,納入未來修正規範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