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1/4/26
發文文號:
  (100)貿昭業字第00584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建議要旨:
 

針對貴署100321日公告預告,輸入罐頭產品之製造廠應為來源國官方提供之合格製造廠,並檢附來源國主管機關或其授權許可單位核發之官方證明文件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罐頭食品於封裝前或封裝後均會實施商業殺菌程序,可在室溫下長期保存,經過上述殺菌處理以及正常商業儲運,微生物繁殖或存在有害活性微生物及孢子之可能性極低,其食用安全性較一般包裝食品高,食品安全事件(如肉毒桿菌中毒)相當罕見,若經過長時間高於常溫之海運而變質,也極易判別,故屬於低風險產品,無須實施高規格管理。

二、美國為台灣進口罐頭食品的主要來源國之一,據瞭解,美國政府無法配合出具貴署公告要求之所有項目的官方證明文件。且不論透過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單位簽核文件,或申請官方證明文件,皆需耗費時日及費用方能取得,若強制要求進口罐頭產品逐批提供該文件,對進口業者,尤其是進口少量多樣產品的業者,要逐一、逐批取得官方證明文件,將造成產品進口時程遲滯與進口成本增加之營運衝擊。

三、據業者反映,美國、法國及泰國針對進口罐頭食品的管理,皆未要求逐批檢具載有殺菌值(Fo)的官方證明,通常是以廠商自主申請登錄方式進行審核,或允許檢附原廠出廠報告(未含殺菌值或殺菌條件等製程數值),由政府或第三方政府認可單位簽核認證方式進行管理。

四、罐頭食品之內容物種類繁多,食品安全風險各有不同,政府應依風險高低實施不同管控方式,而非採齊頭式管理,建請審慎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勞民傷財。

五、由於本案對進口業者影響甚大,建請 貴署邀集進口罐頭業者召開研商會議,傾聽業者心聲,共同研議實際可行且有效之管理方式;另鑑於業者與海外供應商之聯繫溝通需較多時間,建請在新管理措施上路前,應至少給予業者半年以上的緩衝期以為因應。

     

主管單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