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貴署100年5月6日預告修正「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建議如下: 一、食品類商品之外包裝扣除因應市場競爭所需之商業宣傳空間之外,進行其他法定標示之版面有限,新增之「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字樣建議不強制規定置於包裝正面明顯處,給予業者彈性空間。
二、政府對於食品標示之規定應掌握共通性原則,進行重點管理,且食品安全須賴學校教育、社會宣導共同推動,而非在突發事件後,一味增加某種產品的標示義務,造成標示法令變動速度過快,業者未及因應、疲於奔命的窘境。
三、我國進口食品之中文標示應於輸入前完成,某些產品包材印量大,且修改標示內容需與海外供應商充分溝通,耗費時日,建議若有標示法規上的變動,給予業者一年之緩衝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