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1/6/14
發文文號:
  (100)貿昭業字第00868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經濟部工業局
   
建議要旨:
 

主旨:針對塑化劑汙染食品事件之後續食品添加物管理,建請相關主管機關訂定更周延、可執行的管理規範,以維護消費者健康,並保障合法廠商權益,敬請 參採賜覆。

說明:一、自523日發生塑化劑汙染食品事件以來,已嚴重損害台灣食品業的形象與信譽。為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並防止類似問題再度發生,政府擬修訂相關法規,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對此,本會提供以下建議:

     (一)建立完備抽驗制度

1.事件發生後,政府以臨時行政命令,要求業者自行送驗或切結保證,不但對大多數的合法業者造成沉重的人力與成本負擔,更因民間檢驗機構皆採送檢(送驗)方式而非隨機抽檢,其檢驗報告實際上並不具代表性或證據性,反而將造成日後更多的爭議。業者自行送驗的合格檢驗報告,若與政府抽驗結果不同,何者具有證據力?「油炸油事件」引發的爭議即是實例。

2.建請研議建立由主管機關指定的委外抽驗制度,除政府主管機關外,指定並授權第三公正單位對產品進行例行性抽驗,不但可減輕政府機構人力負擔,也可提升檢驗時效,並確保食品的即時安全性。

     (二)建立符合食品添加物產業特性之管理規範

1.「源頭管理」與「自主管理」為主管機關所設定的食品添加物管理方向,惟目前的修法討論卻集中在加強管理合法業者上。以重罰達到嚇阻作用,是被動的立法方向,只要有高利基存在,罰則將永遠趕不上利益的誘惑。

2.食品添加物不是毒蛇猛獸,問題亦非源自合法添加劑的合法使用上。三聚氰胺或塑化劑並非食品添加劑,會進入食物鏈不是單純的業者違法問題,而是經濟與道德層面的反射。建請主管機關訂下嚴法重罰的同時,亦應考量執行層面的可行性及衝擊性,否則將空有管理辦法,卻仍管不到黑心廠商。

3.從食品的保存性、多樣性、方便性及應用性來看,食品添加物似乎是必要之「惡」。食品添加物有其獨特性與經營特殊性,若將管理食品的模式硬套在食品添加物上,不僅無法有效達到政策目的,甚至會造成嚴重的管理漏洞。

4.不同於食品業,食品添加物產業有許多配方的機密性,如源頭管理強制要求業者公開配方,將迫使業者選擇不配合或停止販售部分產品,不但無法達到源頭管理的目的,也造成業者經營的困難。

5.若源頭管理的目的是希望能在緊急事件發生時有效應變,則現行ISOHACCP的制度已足以達到食品可追溯性(Traceability)的管理原則。食品添加物GMP制度若強制實施,將大幅提高食品添加物業者的經營成本,降低合法業者的競爭力,而使不法業者有更多的生存空間。食品添加物的管理重點應在產品的整體安全性及物流的可追溯性,硬體設施的提升或現代化不應是管理的重點。

二、綜上,台灣食品添加物產業的規模與產值只占整體食品產業不到5%,太過嚴格的管理法規只徒增業者成本,在大環境的壓力下,成本控制是食品添加物業者,甚至整體食品業者遭遇的最大問題。為了降低成本,食品大廠甚至開放原料業者以網路投標,採「最低標」取得供貨資格。這類似乎單純的商業行為發生在食品業,卻隱藏著危機與問題,而合法食品添加物業者在成本考量下退出市場,才會造成今天的危機。

三、現行食品添加物的管理規範、檢驗方法,對複方產品的認可制度,均須重新檢討,並引進國際管理精神。爰建請針對食品添加物的產業特性,訂定其管理規範。而食品添加物產業的管理,需要業者的共同參與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建請相關主管機關研擬管理規範時,能與公協會及業者共同研商,考量執行層面之可行性與衝擊性,俾產業順利配合,達到食品安全管理之目標。

     

主管單位回覆:

 

經濟部工業局100年6月22日以工化字第10000524730號函覆略以:一、經濟部推動之食品GMP認證制度為廠商自願性參加,目前接受廠商申請認證類別有飲料等26類認證項目,通過經濟部食品GMP認證制度的食品賦於產品包裝上標示「食品GMP微笑標誌」。二、查經濟部推動自願性參加之「食品GMP制度」與衛生主管機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強制管理之「GHP」及「HACCP」有所不同;鑑於此次塑化劑汙染食品事件,為加強食品產業源頭管理,預計將食品添加物工廠納入食品GMP認證制度類別,以強化食品添加物品質衛生安全,確保加工食品之安全衛生,故無所謂降低合法業者競爭力之情事發生。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7月1日以FDA食字第1000037567號函覆略以:為對國內食品安全及管理方式廣納建言,行政院衛生署業於6月21日至22日,舉辦「2011全國食品安全會議」,邀集產、官、學界人員共同與會討論,研議改革策略三大方向,分別為:(一)食品產業再升級:強制要求食品產業登錄制度,建構推動民間自主管理驗證體系......;(二)政府政策配合:完備法源,訂定食品添加物管理辦法、研修食品添加物之分類管理.....;(三)社會責任:政府督促企業善盡社會責任,提供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