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09/4/16
發文文號:
  (98)貿勝訊字第00502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建議要旨:
  針對衛生署擬自98年7月1日修正食用微生物進口管制措施中業者提供之文件審核通關資料提出以下建議:

(一)允許申請者提供下游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取代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整影本,或於進口後再行補件,並刪除擬產製之產品名稱。

(二)同一製造廠或同一貨品,僅需於首次進口時提具正本資料即可,並由衛生署將工廠及產品資料建檔編碼,爾後申請僅需填寫該登錄碼並附該批貨品之品管紀錄即可。

(三)同來源之同種貨品改以配額申請,逐批扣除每次之進口量,直至配額用完或失效,再重新申請,以減少重複提具申請文件之困擾。

     

主管單位回覆:

 
衛生署98年5月6日以衛署食字第0980460193號函函示自98年7月1日起實施之微生物進口管制措施之新規定中,該署接受本會第(一)建議中刪除要求業者提供擬產製之產品名稱,改以要求業者提供擬產製之產品型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