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與台北市化�菻~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直銷協會連署相關產業公會去函行政院與立法院暫緩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與「化�菻~衛生管理條例」增設「更正廣告」及「禁止商品販售」規定。理由如下:
一、修正草案對於廣告內容「違規情節重大」未予定義,易流於恣意專擅。二、更正廣告處分損害廠商聲譽、侵害廠商財產上利益,且救濟緩不濟急。三、修正草案「禁止販售」規定違法且有違憲疑慮。四、修正草案將斲傷台灣投資環境與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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