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1/9/21
發文文號:
(100)貿昭業字第01397號
受文單位: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議要旨:
針對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年9月14日以衛中會藥字第1000015496號函詢各單位有關研議增列藥事法第71-1條條文修正草案意見乙案,本會與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於100年9月21日聯銜函覆略以:(一) 建議第71-1條修正草案條文,應明確定義條文中「有加強管理必要」乙詞,以適當規範主管機關之行政裁量權。(二)因本案與藥品、醫療器材、中藥、化�菻~等產業密切相關,建議政府應邀集相關產業公會研商說明,以廣納意見,維護業者權益。
主管單位回覆:
中醫藥委員會業於100年10月17日召開公聽會並予回應:(一)各類藥物危害情況不同,明確定義似有困難;(二)公告前會與業者充分溝通,並依行政程序法有公聽會及預告方式辦理,應不至於有行政裁量擅專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