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衛生署研擬之「食品中含塑化劑之企業指引(草案)」,本會依據100年9月8日召開第16屆食品添加物小組第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去函建議:
一、針對包裝容器與生產器具:(1)建議修正檢驗方法,依據不同PH值或親水/脂特性訂定不同溶媒。(2)關於溶出限量,建請參考歐盟2011/10/EC及中國大陸100年8月29日發佈之規定。(3)建議建立塑膠食品容器生產器具及包材之認證標準,並提供不同食品或添加物適用之安全容器、包材與材質之風險資訊供業者參考。
二、針對盛裝物(食品):建議以塑化劑溶出之風險特性加以分類,再依風險高低由政府明訂監測頻率。並且建請提供或指定特定單位,作為新產品或特殊容器使用風險的諮詢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