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1/11/4
發文文號:
  (100)貿昭業字第01648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議要旨:
 

針對 貴局北區管理中心於本(100)年105日核定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中文標示注意事項」中,關於成分/內容物與添加物之標示規定,本會意見如下:

一、市面上部分「香辛料」或「調味料」產品乃集結多種成分或抽出物所組成,若要一一羅列於包裝上恐怕標示版面不敷使用,亦可能誤導消費者,加上部分調味料與香料產品一樣,涉及原廠不願揭露配方內容之問題,故綜以「香辛料」及「調味料」標示,為業界之普遍做法,貴局若欲重整該類產品之標示方式,建請考量產品特殊性及實務做法,給予若干彈性或簡化標示之可行選項,以利業者遵循。

二、長久以來,「調味料」及「香辛料」類產品不論在邊境或市場上,鮮少因上述標示方式而被認定不合格,若自1215日後針對此類標示之進口產品於邊境判定不合格,對業者衝擊甚大,不但造成原包材的浪費,亦讓業者有政府對於進口與國產品執法不一之疑慮,建請 貴局延長執行之緩衝期,減少資源浪費,並於緩衝期間進行全面性宣導。

     

主管單位回覆: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100年11月17日FDA北字第1000075853號函覆略以:

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茗、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等相關事項。

二、本局自10011日自辦輸入食品邊境查驗業務後,發現部分進口食品雖依規定加中文標示,惟其標示之內容物名稱或食品添加物名稱不符前揭規定,爰評定不合格在案。惟部分廠商對於本局之查驗結果表示異議,並建議給予緩衝期進行改善,嗣經本局蒐集相關案例,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訂定旨揭注意事項,俾供所屬港埠辦事處查驗人員遵循使用,以維持查驗結果判定之一致性。

三、前揭注意事項僅係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及實務案例再予以說明釐清,並非新實施之標示規定;又為使廠商有足夠時間進行改善,並減輕已完成印刷庫存包材之損失,爰給予原外包裝標示繼續使用至本(100)年1215止之緩衝期。

四、倘業者於緩衝期後尚有庫存包材未使用完畢,請該業者提供其庫存包材之產品名稱、每月使用量及預定使用完畢日期等相關數據及佐證資料,具函向本局申請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