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2/3/1
發文文號:
  (101)貿昭業字第00242號
受文單位: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議要旨:
 

建請放寬香辛料之成分標示方式。

說明:

一、「香辛料」是一些乾的植物種子、果實、根、樹皮做成的調味料總稱,主要是使食物增加香味,而不是提供營養。加工食品使用香辛料調味乃數百年來之作法,而香辛料種類繁多,若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必須在有限的包裝版面上標示所有香辛料成分,如辣椒、蔥、蒜、荳蔻、胡椒……等實有困難,倘若全數標示,不但對消費者可能造成不良的視認性,亦無實質助益。

二、長久以來,「香辛料」在國產品中一直是慣用標示,即便如日本,亦准許使用「香辛料」作為成分標示。

三、建請 貴署考量產品特殊性及實務做法,給予若干彈性或簡化標示之可行選項,例如香辛料若屬「CNS8048香辛料及調味料之命名」中之品項或相似品項(如其他提供食物香味之天然植物),得比照「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之作法,得以「香辛料」標示之,以利業者遵循。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101年3月6日FDA食字第1010013446號函覆略以,有關貴會之建議,食品藥物管理局將納入食品標示相關計畫之研究議題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