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以101年4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100545174號函覆略以:
一、申請人不服地區關稅局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而提起覆審者,往往為較具爭議性之特殊案件,爰其處理須更審慎周延,俾力求覆審結果之正確性。據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審理該等案件視案情需要,或有須函轉各地區關稅局查明事實者,或有須洽詢國外海關或國內相關機關意見再憑參辦者,爰現行本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處理期間似較短促,為應實務執行需要,確有延長處理期限之必要。
二、復相較美、日海關有關稅則預核覆審答覆期限,日本查無規定,本國則為90日;另參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申請之案件,於法規未訂有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並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1次。本案原擬修正之處理期限,應屬合理。
三、為顧及廠商權益,財政部業函請關稅總局轉知各地區關稅局,對於稅則預審案件應加速審查作業,並在規定期間內加速完成,以利業者預先估算進口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