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通關(含運輸倉儲、簽證通關及公證檢驗)
發函日期:
  2012/3/13
發文文號:
  (101)貿昭業字第00321號
受文單位:
  財政部
   
建議要旨:
 

貴部擬延長預審稅則案件之覆審答覆期限,本會意見如下:

一、依照現行規定,申請稅則預核之答覆期限為30日,若案件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答覆期限得延長至120日,若不服預核結果申請覆審,依據修正草案條文,恐又須再等候30∼60日,此與政府便民之改革方向背道而馳,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內容,並請盡量加快審查速度。

二、部分商品具有季節性,如食品、服飾、化�菻~……等,且在全球化趨勢下,產品生命週期縮短,若預核時間或覆審期間過長,恐使商品錯過上市時間,貽誤商機,業者本於謹慎、守法之精神向海關申請稅則預核,政府應當給予正確且有效率之回應,與民興利。

     

主管單位回覆:

 

財政部以101年4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100545174號函覆略以:

一、申請人不服地區關稅局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而提起覆審者,往往為較具爭議性之特殊案件,爰其處理須更審慎周延,俾力求覆審結果之正確性。據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審理該等案件視案情需要,或有須函轉各地區關稅局查明事實者,或有須洽詢國外海關或國內相關機關意見再憑參辦者,爰現行本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處理期間似較短促,為應實務執行需要,確有延長處理期限之必要。

二、復相較美、日海關有關稅則預核覆審答覆期限,日本查無規定,本國則為90日;另參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申請之案件,於法規未訂有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並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1次。本案原擬修正之處理期限,應屬合理。

三、為顧及廠商權益,財政部業函請關稅總局轉知各地區關稅局,對於稅則預審案件應加速審查作業,並在規定期間內加速完成,以利業者預先估算進口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