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2/4/2
發文文號:
  (101)貿昭業字第00441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建議要旨:
 

建請重新檢討日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五縣食品進口之禁令,開放提具官方產地證明與輻射檢測合格證明的食品准予進口。

說明:

一、日本311東北大地震發生至今已屆一年,我國亦從100326日起,暫停受理該國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五縣之輸入食品報驗。過去一年來,日本政府進行大規模環境監測與調查,對於食品遭輻射污染之流通管控也依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為避免國民長期攝取輻射污染食物,日本針對半衰期較長的輻射物質銫已訂出更為嚴格、低於我國的輻射污染容許量標準,並自10141日實施,經檢測超標者便不准販售及出口。

二、日本為國內食品原料與添加物的主要供應國之一,為避免對我國食品加工業之原料供應鏈造成長期衝擊,建請 重新檢討日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五縣食品進口之禁令,並開放提具五縣官方產地證明與輻射檢測合格證明的食品准予進口。

     

主管單位回覆:

 

衛生署以101年4月10日署授食字第1010022386號函覆略以:
(一)日本福島縣核電廠輻射外洩導致周遭農漁產品及食品輻射污染事件,乃國際關注之食品安全事件,各國迄今仍對日本輸入食品採加強監控措施。我國自日本輸入食品種類與數量皆甚多,因此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事件之處理,是採取更審慎之態度,以確保輸入食品安全並維護我國消費者健康。
(二)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自日本核災事件發生以來,即與日本官方密切保持聯繫,有關日本輸入食品之邊境輻射查驗與管控措施,日本官方已數度派員與我方溝通並進行意見交流,惟迄今尚未對有關五縣產品之輻射安全性提供具體明確資訊。
(三)有關日本自今(101)年4月1日採行新的輻射檢驗標準,請貴會員依此新標準自主管理,要求進口商不得將在日本境內檢驗超過日本新標準不合格之產品輸台,並請提醒會員日本採行之新標準適用國產與輸入產品。
(四)感謝貴公會提供寶貴的管理措施建議,食品藥物管理局將持續請日本提供更詳細日本輻射監測管理資訊以及溝通輸台日本產品安全配套方案,以評估調整管控措施,相關管制措施如有變動,將隨時發佈於該局網站(http://www.fda.gov.tw)或發佈新聞資訊。